疫情期走私大陸烏魚 船東漁船執照遭撤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新北巿一名林姓船東民國110年間疫情嚴峻之際,遭查獲自大陸地區走私烏魚等,不服農委會撤銷他的漁船漁業執照興訟。法院日前認定農委會處分並無違誤,判船東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姓船東的漁船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在新北市龜吼漁港,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基隆查緝隊等單位查獲,自中國大陸三砂地區走私烏魚1萬8984公斤、白鯧19公斤及烏魚子1.2公斤。

農委會於同年12月20日作出處分,以林姓船東未以漁船合法從事漁業,卻從事走私漁產品,影響國內市場經濟,且正值國際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漁船人員與境外人士接觸,船長及船員有極高染疫風險,返港後也將成為防疫破口,影響國人健康,違規情節重大,依違反漁業法等規定,撤銷漁船的漁業執照,執照經撤銷後同時註銷。

林姓船東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這艘漁船是首次遭查獲走私,依法應收回漁業證照3個月,不應撤銷證照,違反比例原則,且他與船員遭查獲後,並未因與境外人士接觸而致生疫情破口,請求撤銷處分。

法院調查,本件走私遭查獲的110年12月2日,確實正值國內疫情最為嚴峻之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年5月間公告第3級疫情警戒,同年7月間就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的入境旅客,從空港或海港入境後,一律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14天。

北高行認為,林姓船東與船員等人至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接洽載運漁產品,當然大幅提升自身染疫風險,如果這次沒在龜吼漁港被查獲,也沒有經過集中檢疫程序即返回住家,將大大增加他人染疫危險,本件符合違規情節重大,農委會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林姓船東敗訴,可上訴。

此外,刑事部分,林姓船東坦承犯行,他先與大陸漁工「小錢」接洽,再安排漁船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載運魚貨回台轉交販售,事成每公斤漁產品「小錢」將給予新台幣10元;但是這批漁產品因他入住防疫旅館,未妥善冷凍保存,均已腐壞丟棄,請求給予緩刑,以及不要追繳沒收這批漁產品的犯罪所得。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考量林姓船東及洪姓船長均有走私前科經判刑確定,依懲治走私條例的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林男6月徒刑、洪男5月徒刑,不予緩刑,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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