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無法回國被遷出戶籍不能投票 內政部重申地方選舉設籍滿4個月才有投票權

媒體報導因疫情無法回國而遭遷出戶籍的民眾逾32萬人,推算約28萬民眾無法參與11月26日的九合一選舉投票;內政部今天說明,為落實選賢與能、保障在地政治,依選罷法規定,地方選舉須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具選舉投票權;不論民眾在國內外都須符合「居住4個月以上」規定,才有投票權。

(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檔案照片)

有媒體報導,許多在海外工作的台商、台幹因疫情長時間未歸國,戶籍已遭遷出,就算在選前趕回來,因設籍未滿4個月,沒辦法投票。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已逾30年,第15條規定,民眾須居住滿4個月以上,才具有選舉投票權,主要是考量在地住民對地方事務具基本瞭解,才能選賢與能。因此,無論是戶籍已遷出國外,或是在國內遷徙導致未在當地設籍滿4個月的民眾,都不具有投票權。

內政部指出,民眾因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未在國內有居住事實,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若戶籍被遷出的民眾,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就可辦理遷入登記。因此,民眾出境逾2年,未在國內有居住事實,戶籍依法辦理遷出登記,這是戶籍管理並非除籍。

內政部強調,從疫情以來,雖有邊境防疫管制措施,但從未限制民眾入境返台,民眾自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返台恢復戶籍及投票。至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的權利,都是以設籍時間來看,無論民眾是在國外或國內,都是依據相同的規範。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