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自治條例促保障 搜救也要使用者付費

山域事故增(2)(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近年山難案件頻傳,台中、南投、花蓮、屏東等縣市相繼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其中台中自民國106年至今已開罰23件,並以書面命令支付搜救費用,讓搜救也要「使用者付費」。

台灣土地2/3面積是山地,有超過268座海拔3000公尺以上高峰,以島嶼地形來說,高山密度堪稱全球前幾名。攀登百岳、高山活動的熱潮也日益盛行。

然而近年山域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地方消防局救難人員每次執行搜救工作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乃至不可避免的耗費巨額公帑,也引來「浪費社會資源」爭議。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均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採搜救使用者收費,不再全民埋單。

其中台中市政府訂定「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核定,並在同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

自治條例規定,民眾進入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活動路線或範圍,且應攜帶定位功能器材或可供緊急聯絡的通信設備,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必須由具有救護證照的領隊帶領,並投保登山綜合保險,且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已入山者必須馬上撤離。

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表示,若登山民眾違反自治條例,可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至5萬元罰鍰,且因前往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事故,由消防局出動進行搜救者,得以書面命令支付搜救費用。

消防局表示,自治條例上路後至今已開罰23件,106年1件、107年7件、108年5件、109年10件,另以書面命令支付搜救費用共計21件,106年0件、107年7件、108年3件、109年11件,縮小範圍來看,109年的案件數,不管是開罰或是命令支付搜救費,都是呈現倍數增加。

消防局指出,遭開罰的案件中,以未投保登山綜合保險為大宗占17件,其次為領隊未領有救護證照有15件,另有山友登山未帶手機而被開罰。另外,109年共向11件山難案件,共命令支付搜救費用7萬4458元。

消防局提醒,民眾上山務必詳細規劃登山路線與計畫,攜帶登山地圖或使用手機導航,同時評估自己腳程,提早規劃登山與下山時間,且必須遵守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若不幸在山上迷路,務必利用手機或無線電等通訊器材與消防局聯繫,回報受困位置與經緯度,留在原地等待救援。(編輯:陳仁華/卞金峰)11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