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載不實 北水局副局長遭判刑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副局長簡昭群,在九十四年擔任石門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時,與北水局副工程司劉邦煇,因為一座木造涼亭未達報廢年限拆除,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判處簡昭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劉邦煇處以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明朝報導)

北水局九十三年辦理石門水庫集水區二層坪及仙島庫邊整修工程,在石門水庫庫邊興建木造涼亭六座,惟因其中一座木造涼亭興建在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土地上,當時北水局副工程司劉邦煇在林務局屢次催促處理該木造涼亭之情形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月委託不知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工地主任負責拆除,並於拆除後數日告知當時擔任石門水庫管理中心主任簡昭群。

劉邦煇因該涼亭尚未達報廢年限,無法核銷拆除費用,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簽請以北水局所轄環湖路二層坪水泥涼亭損壞,樑柱已斷裂不堪使用,隨時有坍塌之虞,危及遊客安全擬予拆除,以免倒塌造成國賠為由之財務請修單上,涉嫌將拆除木造涼亭費用夾藏其內。

監察院審計室發現木造涼亭已拆除,惟未辦理財產報廢除帳,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簡昭群明知涼亭已由劉邦煇僱工拆除,而非由林務局派員拆除,為規避責任,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時任北水局工程員之不知情高姓員工,向其請示回函便簽上為不實之批註。

桃園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合議庭法官判處簡昭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劉邦煇處以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