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圖利自身或損害他人最「高罰600萬」!翁曉玲推草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近日再度討論廢考監議題,藍綠意見衝突。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率先提出「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已於上月31日一讀付委員會審查。該法案內容指出,監察委員並未如立法委員受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致其身為監察機關卻不受相應之法律規範監督,因此擬具共21條草案,盼能讓監察院於現行五權憲法之下能確實發揮其功能。其中若監委圖利自身,或損害他人,最高可處六百萬元罰鍰。

翁曉玲曾在3月時質詢時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時曾說,監察院應該積極提出「監察委員行為法」,如果監察院不提,她可以來提,遭到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痛批「違憲」,翁曉玲今日表示,立法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權,不同機關需要例的法,立法委員都有權利可以提案,「吳思瑤本來就不是憲法專業,對於憲法知識不了解,不跟不懂的人爭執。」

翁曉玲提案內容指出,我國監察制度係起源於中國秦代,至今已逾兩千年。國父孫中山先生於革命時倡行結合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五權憲法」,將歐美三權分立制度中之監察權(彈劾權)自立法權中獨立、考試權自行政權中分出。經過多次修憲後,將在西方原屬國會議員職權之監察權分立,使監察院成為不同於國會,而應獨立行使職權,以其調查權監督政府運作是否合法、適當之公正、獨立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翁指出,但是現行監察院僅有「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以內部自律之行政規則規範監察委員之行為;法律層級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並未如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行為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範適用。

翁說,按外國立法例,擁有彈劾權之國會議員,受到外部之倫理規範或行為準則之法規之拘束,然我國監察委員卻因其獨創性而遲遲未有完備之他律規範,致無法有效約束監委行為。盼「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能樹立監察委員公正廉明、貫徹法治、伸張正義之基本形象,並維護其依法獨立行使職

權,不受任何干涉。

草案重點多是將監院內規明定立法,例如第二條即是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明定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不得協助政黨、替政黨宣傳政治主張以及助選、替政黨或候選人募集經費等,同時也明定不得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另第七條同樣參考「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條文內也明定監委自行迴避的多種情況及原則。以及監察委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

最重要的是,倘「監察委員行為法」通過後,監委違反相關法令,除原本「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已定之處分外,另新增停權三個月至半年;違反第七條規定者,更可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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