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畫面PO上網會不會觸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報載中部一家牛肉麵店,一名客人叫了一碗90元的牛肉麵以後,認為「太貴了」(據店家說法),未付錢就轉身離去。老闆氣得把監視器畫面PO上網,請網友公評。後來店家員工認出這名客人的身分,是附近某一家醫院的醫師,事後這名醫師在醫院公關的陪同下,到店內付清了90元,這一起因為消費而起的糾紛雖然圓滿落幕,但店家因為消費糾紛就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路,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規定,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就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因此,如果監視器畫面清楚照到影像畫面,而可以用這個畫面透過臉部或其他個人身體特徵而識別出該人,這些監視器畫面就會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但另外要注意的是,依照個資法第51條規定,如果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是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都不算個人資料。上面這個案例中,牛肉麵店家所拍攝的監視器畫面,表面上看起來雖然沒有和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但是因為是在公開場所中所蒐集,而且不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為目的而蒐集,一般認為,這些監視器畫面仍然應該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

而按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有特定之目的,且須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否則原則上就要負擔個資法所規定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如果能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等例外規定,也可以不用負責。在這個案例中,牛肉麵店家裝設監視器畫面,應該是基於防盜等目的,識別客人身分,不會是蒐集的特定目的,而店家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不論是要討拍,或是要公審客人,甚至是要找出客人身分索取90元麵錢,都不是在原來蒐集的特定目的之中,也無法被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等例外,所以應該是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個資法,而要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105年3月15日新修正施行的個資法第41條,將違法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刑事責任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意圖營利」,一種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這次的修正,本來的意思是要完全刪除「非意圖營利」的刑事責任,但是立法委員在黨團協商的時候,不同意完全刪除,只是在沒有營利意圖的時候,增加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要件。但是,所謂「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義究竟是什麼,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考慮到本次修正的目的是在限縮不具營利意圖的行為,所以不應該將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也解釋成屬於「他人的利益」,否則恐怕反而是擴大行為構成刑事處罰要件,因此,新法條文中的「他人之利益」應僅限於他人的「財產上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要旨請參照)。另一方面,再加上前句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在其他法律也都是解釋成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或保險法、銀行法等等)。按照這樣的解釋,牛肉麵店家將監視器畫面PO上網路,應該不算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所以應該還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即便如此,店家若任意將消費糾紛PO上網,還是有因挨告而吃上民事官司的可能,所以建議在po網前,還是要多多慎重喔。

追蹤民眾網Line官方帳號

更多新聞報導:

送禮給公務員是行賄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網拍寵物合法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