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機吊掛救援殉職國賠二審 空勤總隊賠1138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內政部空勤總隊柯姓人員107年於彭佳嶼海域救援某貨輪船長,在吊掛下降時猛力撞擊海面不幸殉職,家屬提國賠。一審判空勤總隊賠1319萬餘元,二審今天計算改判賠1138萬餘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柯姓男子以相當速度觸海,再加上當時無光源,無法目視,機上另3人受限設備,無法目視海面、無法得知或控制速度,即無法避免被害人帶速入海,本件非肇因於機上3人操作不當,難認有過失。

二審指出,空勤總隊應綜合考量勤務需求、航機性能、時間因素及任務地點等,配置並派遣適當機種執行任務,如有必要並應請求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支援提供合適機種。

二審指出,案發直升機囿於裝備限制,不適於在無法目視目標的狀況下實施吊掛救援,在執行本件任務時,花蓮及台中基地尚有UH-60M直升機可供派遣,UH-60M機型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而空勤總隊僅在松山機場配置AS365N型直升機,再加上受限時效,最終以本件直升機從事救援任務。

二審合議庭指出,因本件直升機無法自動定點滯空,機上3人缺乏目視無法觀察海面情形、無法知悉當時仍有地速,導致吊掛的被害人入海時,帶速撞擊海面而死亡,應可歸責於空勤總隊,空勤總隊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空勤總隊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考量,基隆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決定補償柯男的妻子、母親及2名女兒各新台幣45萬元補償金,應予扣除,經計算,判決空勤總隊賠償4人為155萬元、255萬元、364萬384元、364萬384元,共計1138萬768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彭佳嶼海城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發生救援意外,一艘蒙古籍貨輪的船長因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船員向海巡署求救,但因海象和風象不佳,後來由內政部空勤總隊執行直升機緊急醫療吊掛任務,但救援時,卻造成36歲柯姓男子頭部撞擊海面,呈現休克狀況;柯男及船長分送醫院搶救治療。

柯男搶救後死亡,他的妻子、母親及2名女兒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空勤總隊須賠1319萬餘元。妻子、母親以及空勤總隊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