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我體內的媒體巨獸已經長這麼大了喔——MOD事件背後的頻道代理商



文:柯宗賢律師 2017年6月29日晚上,中華電信以系統公告的方法告知旗下MOD系統使用者,自同年7月1日起將包含了國內外新聞台、電影台、體育台,以及各種綜合台在內的47個頻道,將自最受用戶歡迎的家庭豪華餐中消失。這個舉動不但一如預期地引起廣大用戶的不滿及批評,同時也把頻道代理商在台灣呼風喚雨的身影拉回到檯面。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自發展以來,一直存在一個為人詬病的頻道代理商制度。本來《民法》上所謂代理,指的是經過授權代替本人做法律行為,但是法律上效果歸屬於本人的制度;也就是說,理論上今天如果頻道代理商跟系統業者(通常是各地方第四台系統商)談定了怎麼上架、收取授權費、制定訂閱費用、分配酬金等等的事項,其實法律契約本質上還是存在於頻道業者及系統業者之間。 所以應該跟誰,訂出怎麼樣的契約內容,本來應該是由頻道業者跟系統商自行決定,當然其結果,也由頻道業者跟系統商自行承受。 BUT,就是這個BUT,頻道代理商所做的事情,其實不是法律上的代理,反而更接近受有報酬的行紀或是居間契約。在目前我國允許視訊產業市場上下游整合的情況下,掌握國內外頻道的頻道代理商,可能跟製作國內頻道的公司,是關係企業;同時又跟各區的系統業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頻道代理商掌握著貨品,又掌握著買家,一躍變身成了電視市場實質決定跟實質受益的巨獸。其結果就是,除了無線頻道四台及公視體系頻道外,系統商要簽哪些頻道?哪些頻道要授權給誰播放?怎麼算授權費用?這些本來可以交給市場自由決定的空間,就此被五大系統商壟斷。 你跟我買我的頻道,是因為我跟你買你的頻道,至於頻道內容好看不好看,那不是重點。系統商可不可以不要買其中一兩個頻道?那也不行。這還只是犧牲消費者,家裡多了幾台難看的頻道,轉台轉得手很痠,很不方便。更慘的是如果你是脫離頻道代理商的頻道,縱使你在國內已經素有聲譽,除非消費者團結指定不看不行,否則你想跟系統業者談獨立上架,真的可以買個雞排珍奶,拉個椅子到旁邊慢慢等。 這種低估頻道代理商市場影響力,想直接上架有線電視系統,結果等到人老珠黃的例子實在太多了。你先看那邊掃地的壹電視,就因為黎智英得罪了方丈(頻道代理商),想要用獨立頻道上架有線電視系統,搞得整個公司錢都快燒光了還上不了,最後只好兩手一攤賣給年代集團(就是第三大頻道代理商佳訊集團),這才順利上了有線電視。 黎智英壹傳媒底下的壹電視,最終仍是不敵系統商的壟斷 再看看那邊的博斯體育,大張旗鼓的買了職棒的轉播權,挖角了人氣棒球主播徐展元過去,想要以此為令箭一舉進入有線電視系統的戰場,沒想到他的令箭被當成雞毛,依舊打不進有線電視的嚴密的利益共同體。最後不但搞得中華職棒、MP&SILVA以及博斯集團為了授權契約對簿公堂(這當然了,收不到錢哪來的資金付授權金),還弄得中華職棒第一個而且是唯一會動的一個會長黃鎮台為此下台一鞠躬。 就是因為博斯沒有想到頻道代理商壟斷的有線電視系統如此的難以突破,才踢到鐵板一塊倒地哀嚎不止。外面的人不要想進來,裡面的人當然也別想出去。MOD擁有130萬用戶,自然也是有線電視集團的大敵。三立電視因為想在MOD上架家族頻道,結果立刻被第五大系統業者台灣數位光訊(因為前兩大系統業者承諾過NCC「公平上下架」機制不能亂移頻)旗下的中投有線電視,逕自將三立新聞台從新聞台群聚的50至60台這個區段,移到第70頻道。 最後三立家族只有悻悻然於兩個月內下架MOD,放棄MOD用戶這塊市場。由此可知,頻道代理商對市場的影響力,早已不容忽視,只要有頻道商想要走自己的路,改變目前幾大集團分食市場的大局,那就別想有什麼好下場。 這種頻道代理商利用控制大部分頻道授權與否優勢來控制市場的情況,早已嚴重影響市場的自由機制。就連公平會也在2016年間針對三大頻道代理商對新進系統業者(就是不屬於或依附三大代理商旗下的獨立系統業者)授權條件予以差別對待而有限制競爭的情形,開罰共一億二千六百萬元。以筆者對公務機關的認識,利用市場優勢限制競爭的違犯情形如果不是至為明顯,公務機關是很難有這麼大的動作出現。 同樣的情況是不是又發生在MOD身上了?前文提到這次MOD從家庭豪華餐移除的47個頻道中,其中共有44個頻道都屬頻道代理商台灣互動電視公司所「代理」。MOD雖然沒有較明顯的頻道代理商壟斷問題,但中華電信在這次的爭議裡主張,他們向用戶收取的家庭豪華餐對價怎麼分配,完全是由頻道代理商台灣互動電視公司所主導。加上黨政軍不得自營頻道的法規限制,中華電信全無與頻道代理商議約的能力。 姑不論中華電信說詞可不可信,借鏡有線電視的頻道代理商怎麼三分天下的經驗,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全然空內來風。 頻譜跟媒體都是國家公器,而媒體過度集中化只會導致原具有公共性之媒體遭少數私人壟斷,導致市場缺乏競爭而喪失媒體專業與自主性。這種現象不僅降低人民發表多元意見與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也使人民之言論自由遭受箝制。 筆者曾經在2015年對NCC提出的《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提出民間修法意見。針對NCC在該條例草案中已存在對頻道代理商的規範,要求擴大其範圍並具體化規範內容。但在筆者提出的意見進入NCC之後,下一版草案中針對頻道代理商的定義及規範就全部被拿掉了。 或許這是因為NCC有計畫要提出院版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同時將對頻道代理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MOD的規制一起納入其中;但自2015年底筆者提出對頻道代理商增加管制的意見,歷經政黨輪替至今,行政院才於2017年的7月12日也就是幾日前提出NCC第一版《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並對外界徵詢意見,如此看來該法的立法完成仍有一段難以走完的漫漫長路。 經過幾日的喧騰,中華電信MOD問題究竟如何解決還在未定之天,然而問題背後壟罩的頻道代理商巨大陰影,才是解決近年來媒體集中化所產生一連串問題的癥結所在。新聞的熱度或許會過去,MOD消費者的不平不一定留得住社會大眾的目光,但怎麼處理頻道代理商產生的諸多問題,仍然是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媒體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的自由領域的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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