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新莊警承辦案件竟私自帶少女回住處親親 判刑結果出爐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某派出所一名江姓警員,今年2月因承辦案件接觸到一名年約15歲的少女,不僅在少女住處親吻對方,還兩度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進行相同行為,由於少女懾於警員的職權,不曾表達反抗或拒絕,家長發現後憤而提告,儘管少女表明不希望江男受到法律的追訴,但新北地院審理後,仍依刑法判下1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新莊警知法犯法,承辦案件竟私自帶少女回住處親親,判刑結果出爐了。(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判決書指出,江男為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派出所警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負責為其製作筆錄,明知少女未成年,且為因公務受其監督之人,卻於今年2月8日凌晨2時許跑到少女住處,親吻少女的嘴唇,少女懾於對方承辦案件權勢,而未表達反抗或拒絕。不僅如此,江男事後還2度講少女帶回自己住處,2度親吻對方嘴唇,少女同樣懾於承辦案件權勢而不敢反抗或拒絕,家長發現後向江男提出告訴。
案經審理時,江男坦承確實有此行為,法官斥責江男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卻為滿足一己私欲,利用權勢對於因公務關係而受自己監督的少女進行猥褻行為,嚴重侵害了少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其惡性不可輕視,但考量他素行良好,加上少女警詢時也說出「我不希望江男遭受法律上的追訴」等語,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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