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臥底線民判重刑!監察院調查認定蒙冤 高檢提再審

檢警前幾年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間接瓦解國內大毒梟林孝道販毒集團,卻爆發「案外冤案」!「臥底」線民遭判重刑,經民意代表奔波,監察院立案調查,確定因當時檢、警與海巡相互「聯繫不夠、欠周延」,導致線民遭入罪判刑「蒙受冤抑」。高檢署表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將依法聲請再審。

檢警前幾年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卻爆發「案外冤案」!「臥底」線民遭判重刑。監察院立案調查,確定線民「蒙受冤抑」。圖為監察院大樓。(中央社資料照)
檢警前幾年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卻爆發「案外冤案」!「臥底」線民遭判重刑。監察院立案調查,確定線民「蒙受冤抑」。圖為監察院大樓。(中央社資料照)

檢警偵辦這起重大毒品案人贓俱獲,是當時在海上查緝最大宗的安非他命走私案。時任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嘉勉破案團隊,肯定這起毒品案從剛開始掌握線索,接著以科學方法辦案,向上溯源成功追緝共犯,是相當成功範例,希望日後各地緝毒能以此案為範例。

一名參與辦案的專案小組人員告訴中央社記者,「就是這個點,進而發展出整個面」,因為這起走私案牽出東南亞毒梟線頭,接著刑事局、法務部陸續破獲創紀錄重大毒品案,甚至瓦解國內三大販毒集團之一「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團夥,逼著幾名跨國毒梟倉皇逃亡境外。不過這個緝毒典範,當相關人員陸續入監服刑後,爆發「線民」遭重判「案外案」。

監察院約談包括警方、海巡和指揮偵辦檢察官等當時專案小組核心人員,並於近期陸續接到調查結果。相關人員告訴中央社記者,監察院調查認為,這起毒品案件檢舉人可確認是事先受到警察、海巡委託,擔任查緝毒品走私的臥底線民也因此涉入運輸毒品。

監察院調查指出,既然「線民」是檢警採取誘捕偵查(釣魚)手段,以國內目前仍無臥底偵查相關法制,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減免刑責。監察院認為,因承辦檢察官、警方、海巡間的認知和溝通問題,導致線民未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其當臥底(污點證人)證明,且涉入犯罪行為而遭到法院重判,實有冤抑,應給予救濟。

監察院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95年間,屏東118支長短槍走私案),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的見解,現今社會,某些類型之犯罪,例如販賣毒品、槍械、人口或洗錢、嚴重貪污等,不乏具有嚴密組織或集團性情形,為打擊是類犯罪,在外國有發展出一般所謂「臥底偵查」之方式;在台灣,雖然尚未引進此一法制,但實際上檢察官或警察運用線民「臥底」破獲犯罪集團,並非全無。

監察院表示,「臥底」者,為避免遭發覺、陷入險境,須多所權宜應變,既然要神祕進行,當然不可能事事預先請示檢察官,如因此導致觸法而給予論罪,不符合社會認知的正義;再者,因檢察官和警方、海巡內部聯繫不夠或欠周,而將線民沒有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當臥底的疏失轉嫁線民,「是否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通念? 」

法務部接獲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請高等檢察署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高檢署認為「線民之角色埋伏臥底,以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集團性犯罪偵查甚明」,且「檢察官事先同意,僅為形式要件,線民為實質應受保護之證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依法聲請再審。

當年承辦本案的地檢署表示,尊重監察院調查結果和高檢署提再審;高等法院表示,已經收到當事人再審案件,並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目前尚在審理,至於案件內容不便說明。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