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交易所 多元減量誘因機制 最終邁向淨零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有關民眾於平面媒體投書「碳權交易所開張又是國家級詐騙」一文,環保署指出該文對於近來政府結合各界推動減碳歷程顯然不清楚,又對各國實施不同碳定價制度內涵未能充分掌握;文章中所提中國檢核減排量(CCER)原係在該國國內所實施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制度,根本不存在國際接軌情形,再者該制度2017年起已暫緩實施,2023年方在討論是否重啟。

環保署強調,氣候變遷因應法在112年2月15日正式上路,我國係全球少數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的國家。在修法過程中,為加速減碳作為,各界達成優先實施碳費,並搭配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的共識。即將成立的碳權交易所,是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範下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而設置,更是產業界殷切期盼協助減碳的新契機。

碳權交易所將以推動自願減量交易制度為主,協助國內產業在面對國際產業供應鏈要求及未來因應國內減碳規範,例如:抵減碳費。環保署表示,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之後可在交易平台上,公開透明的移轉、交易或拍賣予有碳費抵減或增量抵換需求者。

此種多元減量誘因機制可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再依照減量技術發展情形穩步調整對策,最終邁向淨零。政府目前已按部就班逐一展開碳費徵收與碳交易相關工作,將持續與各級政府、全體國民、事業、團體努力推動。

再者,環保署表示,我國規劃推動徵收碳費,未來面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將獲得碳價扣抵;環保署已在進行碳費徵收法制作業,過程中環保署及經濟部將與歐盟保持密切聯繫,持續關注其政策發展,以利產品輸出,降低產業衝擊。

歐盟碳境調整機制法案係在112年5月17日生效,將於112年10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進入過渡期,115年1月起將全面實施。依其法案第3條及第9條規定,產品已於原生產國有效支付(effectively paid)碳價(其形式包含「稅(tax)」、「稅捐(levy)」、「費(fee)」及「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ETS)」),將相應調整進口時須繳交之CBAM憑證。

我國即將實施的「碳費」屬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定義的有效碳價形式之一。為使民眾或企業能獲得正確減碳資訊,環保署已設有「氣候公民對話平台」提供中文及英文資訊,並成立減碳專線及電子信箱,由專人解答。

加速減碳,提升產業競爭力(圖:環保署)
加速減碳,提升產業競爭力(圖: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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