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無法連任!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原因曝 選委會:無法遞補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20年前在擔任鎮代會副主席時涉及貪污案,雖然獲判免刑,但在去年競選連任時卻被中選會認定失去參選資格,儘管洪本成緊急聲請假處分並獲准參選,成功連任,但卻遭到落選的頭前議員歐陽蓁珠提出當選無效的訴訟。一審認定洪本成雖然獲判免刑但仍屬有罪,因此二審駁回洪本成的上訴,確定其當選無效;縣選委會表示,後續由內政部進行解職,無須遞補理由曝光。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連任失敗。(圖/翻攝自洪本成臉書)

據了解,洪本成在1999年和2000年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曾向包商收取回扣53萬餘元,涉嫌貪瀆。法院認定洪本成違反了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不過由於洪本成在偵查過程中自白,並協助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了犯罪所得,因此被判決免刑確定。

 

洪本成去年成功當選彰化縣議員後,卻遭到落選的頭前議員歐陽蓁珠提出當選無效的訴訟。一審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儘管洪本成獲判免刑,但他仍然被認定犯有貪污罪,因此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也沒有候選人資格,法院判決洪本成當選無效。

 

彰化縣選委會今(18)日說明,洪本成被判當選無效後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刑事免刑仍屬有罪,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依地方制度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資格出問題只有解職職權或職務問題,沒有遞補,該選區將有1席議員懸缺。彰化縣選委會強調,依據判決內容,洪本成非涉及《選罷法》涉犯第97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2條等行賄情節或涉及違反《刑法》第146條相關情節,就不適用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就無須辦理遞補,後續將依照《選罷法》第122條規定,將由內政部進行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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