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逃死!華山分屍案凶嫌陳伯謙求減刑遭駁回 判無期徒刑定讞

華山草原分屍案,高院更一審認為凶嫌陳伯謙「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上訴指應判死刑,陳男則上訴指符合自首應減刑。最高法院今天認定更一審判決無違誤,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伯謙確定逃過死刑。

陳伯謙確定逃過死刑。(檔案照)
陳伯謙確定逃過死刑。(檔案照)

陳伯謙涉嫌於民國107年6月間,在台北市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的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一審判陳伯謙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9月宣判,認為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陳伯謙可矯正治療(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陳伯謙辯稱被害人是遭Eric(艾瑞克)殺害,他是受到威脅才幫忙分屍、棄屍部分,依相關證據認定,陳伯謙說法不可採。至於陳伯謙認為應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經承辦員警辦案經驗,已有相當事證懷疑陳伯謙就是本案嫌疑人,因此陳伯謙事後到派出所自白,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新聞稿說,高院更一審考量陳伯謙的犯罪情節重大,所為泯滅人性,無理剝奪被害人生命,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的「情節最嚴重之犯行」。高院更一審就陳伯謙整體人格的判斷及再犯風險評估,經囑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進行鑑定調查,鑑定報告指陳伯謙具有「中度」矯治可能性、「中度」再社會化(復歸社會)可能性、「低度」再犯可能性,經綜合考量認為目前制度上,可以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陳伯謙可矯正治療(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已經詳細論述,尚無科處陳伯謙極刑(死刑)必要的理由,且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裁量權濫用或適用法則不當情形。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量刑不當,陳伯謙上訴主張未依自首減刑等,並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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