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如何領錢?補助「金額、準備資料」一次看懂!6月染疫:直接拿$7000↑

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本土疫情持續延燒,確診者也因不斷增加而調整為居家照護,不過為保障勞工休養期間之適當經濟生活,勞動部公告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至於該如何申請?準備資料為何?以下幾項常見問題也替大家整理出來!

勞動部公告,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示意圖/中央社)
勞動部公告,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示意圖/中央社)

Q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於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屬第5類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111年4月8日公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

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勞動部於111年5月6日以勞動保2字第1110150260號函釋放寬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Q2、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為何?

A:

一、普通傷病給付須符合:進行居家照護、隔離不能工作4日以上、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二、職業傷病給付須符合:因執行職務染疫、進行居家照護、隔離不能工作4日以上、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A: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居家照護指引)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茲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 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天起)=5,343元

●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 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 職業傷病給付 →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此外,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自5月1日起拉高至72,800元,因此計算方法如下(均以隔離7日計算):

●於111年5月確診COVID-19,依前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加上修訂後1個月72,800元計算:(45,800元×5)+(72,800元×1)÷6個月=50,300元,故職災傷病給付最高可領(50,300元÷30)×100%×4=6,707元

●於111年6月確診COVID-19,依前4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加上修訂後2個月72,800元計算:(45,800元×4)+(72,800元×2)÷6個月=54,800元,故職災傷病給付最高可領(54,800元÷30)×100%×4=7,307元

Q4、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

A: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須檢具下列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本局辦理。
1、傷病給付申請書。
2、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Q5、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A: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可於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Q6、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不可以。傷病給付係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 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7、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Q8、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A: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Q9、被保險人確 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A: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因已有工作事實,其「居家辦公」之日數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舉例:被保險人於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期間,於111年5月7日至111年5月10日「居家辦公」,則其僅能請領111年5月5日、5月6日、5月11日共3日之傷病給付。

Q10、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A:查實施社會保險之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俾客觀認定被保險人有無工作能力,參照多數國家規定,前3日稱為等待期。

Q1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確診COVID-19致不能工作,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不可以。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Q12、投保單位如不願為被保險人蓋章申請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得否自行向本局提出申請?

A:可以。被保險人送件時請於申請書上投保單位證明欄註明單位不願意蓋章之原因,本局將視個案具體情況審查辦理。

Q13、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可否線上申辦傷病給付?

A:本局刻正研議建置中,目前僅能以紙本送件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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