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三讀通過 刪除霸王條款、保障原民諮商同意權

《礦業法》修正四大重點

重新定義礦業用地

原先第4條「礦業用地」定義為礦業經核可可用之「地面」,申請採礦時僅針對地面面積進行核定,並無開採深度的限制;也就是從地面垂直投影至地心的所有區塊,都是可以合法開採的範圍。

今修正為可用之「土地」,將面積延伸為體積概念,納入採礦總量及深度的限制。若想擴大開採範圍,就須重新施作環評。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24日黨團協商時說明,「不再拘泥於20年到了就要環評一次,上一次環評允許開採到哪裡,高程到了、總量也到了,就要重新申請礦業用地,就要重新環評,以及原民諮商同意權也要重新進行。」

刪除霸王條款

原條文第31條規定,業者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且若無例外情形,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駁回,否則須賠償業者損失;第47條規範,業者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若無法達成使用協議,得採租金或補償等方式先行使用。

修法後,此二項被稱之為「霸王條款」的條文皆被刪除,不再有「一次許可、萬年同意」的問題發生;雙方若在土地使用上未能達成協議,第55條規定,除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否則業者不得使用土地。

舊礦場補辦環評

1994年《環境影響評估法》上路,在此之前核定的礦業用地,未受需做環評的法律規範。

修法新增第76條,規定未曾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者,若近5年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需於3年內進行環評;若產量未達5萬公噸且非位在上述地點者,5年內需進行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範,於原住民土地或其周邊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且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修法新增第48條及第50條,業者須於礦業用地核定前,依該條文取得原住民同意;用地已核定但未曾辦理之業者,一年內須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圖/我們的島提供)
(圖/我們的島提供)

《礦業法》為何修法?

《礦業法》自1930年公布,立法時以經濟為導向,缺乏環保與人權觀念;1960、1970年代起,台灣礦業開始發展,該法持續保障探礦權,最知名的例子當屬涉及霸王條款、環評與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等爭議的亞洲水泥企業。

  • 我們的島》亞泥案與礦業法修法

1973年亞泥進駐花蓮太魯閣新城山,與當地原住民發生地權衝突;1996年開始,當地原住民發起「還我土地運動」,期盼政府中止亞泥租約。然而,亞泥礦權在隔年到期後仍成功續租;20年後,到2017年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採礦期得延展到2037年。

(圖/我們的島提供)
(圖/我們的島提供)

長年關注台灣礦業改革的紀錄片導演齊柏林,2017年5月飛越亞泥新城山礦場時,感嘆「亞泥,比5年前我拍《看見台灣》的時候挖更深了。」

齊柏林在隔月籌拍《看見台灣II》時發生墜機意外逝世,促使《礦業法》改革議題再度浮上檯面,20多個民間團體發起遊行,呼籲政府撤銷亞泥展延期限,並有25萬人連署修法。

行政院去(2022)年5月19日通過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同年12月1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完畢,部分條文保留至今年5月黨團協商後,全案今日送院會三讀通過。

洪申翰:重建業者、原民與環境間平衡關係

(圖/截自國會頻道)
(圖/截自國會頻道)

針對《礦業法》修法三讀通過,亞泥表示,亞泥公司向來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一切依法辦理,「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也不會改變。」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此次修法目的並非阻擋或消滅誰,而是重建礦業業者、環境與原住民部落間更健康平衡的關係,他並強調,修法「去除業者過去在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下,所招致的負面標籤與罵名。」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說,「台灣終於走到礦業改革的最後一哩路」,並提及下月10日是齊柏林導演逝世6週年,感謝其冒著生命危險記錄台灣這塊土地的容貌,「今天也將《礦業法》修正成果獻給齊導、感謝齊導。」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指出,《礦業法》修正對原住民而言是重要歷程,除感謝朝野共同推動修法,也呼籲政府持續關注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都會原住民權利發展條例等原住民相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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