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共同水管不修好 男子拒繳管理費敗訴

新竹一名黃姓男子因為社區的共用水管沒修好,三年來拒絕向管委會繳納管理費用,累積高達五萬七千元。管委會多次寄存證信函也不為所動,最後管委會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繳納管理費和公共設施修繕費是兩碼子事,判處黃姓住戶應繳納積欠的五萬七千元管理費用。(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黃姓男子是新竹市香山區某社區住戶,依該社區住戶管理公約,每兩個月應繳納三千元管理費,不料黃姓男子從2014年三月到今年四月,都不繳納管理費,管委會多次催繳,試圖溝通也沒用。社區管委會見催繳無效,只有寄出存證信函,最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管理公約,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向黃姓男子追討積欠多時的管理費共五萬七千元。

不過黃姓男子出庭時向法官供稱,知道依法須繳納管理費,但因管委會對建物共用水管,未盡到修繕責任,引發鄰居間糾紛,害他遭樓下住戶求償六萬元,因而拒絕繳納管理費。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儘管黃姓男子辯稱管委會沒盡到修繕公共水管的責任,但與他是否應繳納管理費而言,根本是兩碼事,兩者間顯然不是基於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黃姓男子自然不得據此拒付管理費。另外,黃姓男子也沒有提出具體事證,說明爭議中的公共水管修繕事項,法庭難以採信,因此判黃姓男子需償還五萬七千元的積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