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獨食廣告利益 缺法源監督機制難抗衡
網路媒體獨特性正在迅速地改變媒體環境,但社群媒體無論在國內外,享受媒體的廣告利益,卻拒絕扮演媒體傳播者的角色,並僅以科技公司作為自身定位,臉書創辦人祖克伯Zuckerberg,便認為Facebook重建了世界的資訊基礎建設(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使資訊傳播由下而上(more bottom up)或對等式網路(peer-to peer),社交媒體核心價值是來自閱聽人連結和網絡分享。
刑事局預防科長林書立認為,不同於傳統媒體(紙本出版、電視等)從上到下(top-down)的模式,臉書營運長Sandberg更指出:「在我們心中,我們是科技公司,我們聘請工程師,我們沒有聘請記者……」,認為社群媒體不是新聞業,而是分享平台,無須為傳播內容負責,社群媒體也不是以廣告為目的,所以不受廣告法拘束。
但社群媒體許多措施都與傳統媒體具有的廣播與廣告功能,對於廣告界、新聞界造成巨大改變的同時,各國卻因新興社群媒體的地位不明,經常無法釐清誰才應該是社群媒體的主管機關。
林書立認為,社群媒體迄今難以適用《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因為網路媒體不同於廣播電視或平面媒體,難以設置相對應的監理主管機關,成為衍生最多爭議的地方。
另外,新版《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牽涉到網路治理部分,除了各社群媒體對法規有疑慮,與傳統媒體監理標準不一的諸多疑慮,也讓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難以推動,因此社群媒體上的假名人投資廣告出現後,更讓社群媒體的管理問題再次浮上檯面。
更多鏡週刊報導
台灣網路普及率高 簡訊電郵通訊軟體成詐騙溫床
國慶連假爽爽放 小心網路交易陷阱多
【台中消波塊纏屍2】他騎走機車想滅證 畫蛇添足反成破案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