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警察執法不可有情緒行為

日前媒體上有一段影片拍攝到兩名警察壓制一名嫌犯並將他上銬,嫌犯已經被制伏,但其中一名警員竟脫下安全帽,直接往嫌犯頭部怒砸,這種執法態度實不值取,嫌犯也有人權。 嫌犯被壓制,站在執法者的角度應該保持冷靜,只要上銬,防範其暴力反抗及脫逃即可,何需以暴力相向,設若嫌犯在非理智情況之下,做出極端行為,傷害自身或是他人時,後果可能不堪設想,畢竟國家賦予的警察執法的義務,並非是讓波麗士大人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包括使用暴力。 該案警方在緝捕過程中,或許嫌犯頑強抵抗,或其他粗暴反抗行為,致激怒執勤警員,而產生畫面上的行為,如果機車安全帽砸破嫌犯腦袋,造成腦震盪,又可能衍生警民糾紛。 警員依法執行治安工作,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並且有執行工作守則,可相信的是嫌犯已被壓制在地,絕不會規定要用安全帽敲打嫌犯頭部。 我們是簽署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的國家,嫌犯也有人權,警察執行治安工作,是全民託付的義務,依法依工作守則執行,是毫無疑義,但執法無私更應該無情緒問題,因為這是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