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交通違規檢舉規則 三年四改不知所措

如果說民意如流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那麼「交通違規檢舉規則」三年修改四次也就沒啥稀奇,因流水像潮水,潮起也會潮落,交通違規檢舉規則就像民意起落。

二○二二年先限制縮減檢舉為四十六項,引起路權人士不滿,經不起路權團體與有關人士的壓力,二○二三年趕緊放寬到五十九項供檢舉,同時並增加記點處罰,或許這些增加檢舉措施對交通秩序有所幫助,但職業駕駛人又說會衝擊生計,透過中央等各級民意代表或相關職業團體,向交通部等機關陳情,經不起這股「民意浪潮」,交通部只得將多項違規定義成「微罪」,以微罪不舉為藉口,改為限縮檢舉、不記點,這種限縮檢舉與不記點,當然對交通秩序是負面,這種負面的結果,當然引發不少民眾怨恨,又是一股「民意浪潮」,最終再開放「微罪」裡五項違規可以讓民眾檢舉,麻煩的是同樣會嚴重影響他人及交通安全的八項違規仍不能檢舉,也不知交通機關又要怎麼自圓其說?

交通違規開放民眾檢舉,對於駕駛人有約束與遏止違規作用,有利交通秩序的維護,又能彌補交通警力的不足,立意良善,如今交通機關對於檢舉規則,就像流水一樣潮起潮落,雖然不致到「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程度,但是三年修改四次,也夠民眾眼花撩亂。

我國雖然有些交通違規檢舉達人,賴此維持生計,畢竟是極少數,這些達人對於檢舉交通違規了然於胸,都能夠機動隨時掌握,不管「三年修改四次」或五次、六次都一樣,因為這是他們謀生必備的工具知識;反而一般民眾遇到現場的交通違規事是否能檢舉?檢舉有?有用?有否檢舉獎金?等等,因違規檢舉規則經常修改而不知所措。

立法院今年五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有八項交通違規被視為「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相關修正條文自七月一日開始施行。

不開放民眾檢舉的八項「交通微罪」如下:

一、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二、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三、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四、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五、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六、併排臨時停車。

七、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停車。

八、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但是三讀通過條文對於攸關行人安全、機車駕駛生命安全、保障身障權益為由,保留「騎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車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汽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及「汽車占用身障者停車位」等項目,仍開放民眾檢舉。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違規記點則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每年一次可抵扣二點規定,放寬為每年兩次可抵扣四點。

新交通違規檢通則在網路引起網友熱烈討論,不少人嗆聲「大違停時代來了,準備好了嗎」、「違停最大」、「等警察來到違停地點時都不知道走多久了」、「警察要開始忙違規記點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