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人生大事必須有禮有節

台灣社會普遍存有報復的心態,只要自己受害,就急著要有人受到懲罰,反而忽略對方是否惡意犯錯。

往昔我們都自稱是「禮儀之邦」,凡事講究有禮有節,每件事、每個人都有其必須遵循的禮儀規範,這些禮儀規範還要有所節制,才不會過猶不及,貽笑大方。但現代人多數忘了傳統禮儀,凡事只求自己高興,任意而為,往往好事變成壞事,甚至釀成衝突事件,本末倒置。媒體報導日前桃園市中壢殯葬園區辦理一場告別式,往生者為一位游姓水電工,熱心幫忙吳姓鄰居察看屋頂漏水時,不幸墜樓身亡。告別式當天,吳男與友人共六人前往上香弔唁,游家家屬要求吳男下跪被拒,為此游家親友與吳男發生爭執拉扯,雙方親友隨後紛紛加入鬥毆,最終造成三人受到輕傷。警方獲報到場制止,帶回吳男等六人進行偵訊後,全案依涉犯《刑法》聚眾鬥毆、傷害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中國人向來有「死者為大」的觀念,認為人過世之後,儘量不要再去干擾他,一切過錯也都可以不再追究,讓亡者可以安心離去;相反的,卻也有些人認為人死了,就是受害者,便可以對「加害者」做出任何要求,讓其受到自己認定的懲罰,被要求的「加害者」必須看在死者的份上完全同意。這種觀念,就現在的法律和人情世故來說,顯然是行不通的。

生死事大,每個家庭面臨喪事都是哀戚逾恆,但是治喪也有一定的禮儀,必須有禮有節,不能逾越分際。《孝經》上說:「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是說孝順一事,父母生前必須愛敬,父母往生後,最重要的是要誠心感念亡者的恩義情誼,發自內心的表露哀戚。所以現代人辦理喪事,實在不必為了面子,在儀式上過度鋪張浪費,更不能對致哀致祭者做過分的要求。

就本事件而言,喪禮中必須向亡者下跪的,只有家族中至親的晚輩,其餘人等沒有下跪之禮(理),家屬要求吳男下跪,或許是基於游男熱心幫忙才會出意外,吳男道義上有所虧欠。但事實上,游男的身亡跟吳男並沒有直接關係,吳男沒有業務或法律之過失,雙方也非至親關係,游家家屬要求吳男下跪明顯逾越分際,吳男拒絕也在情理之中。但後續雙方發生爭執、拉扯、推擠,進而鬥毆,顯然都已經情緒失控,淪為意氣之爭;畢竟靈堂是往生者在人世間最後的所在,在場的每個一人都應該讓其安心、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爭執鬥毆都有礙儀式的莊嚴肅穆,都是對亡者的不敬。

傳統對亡者的尊重是好事,但凡事必須要有節制,不可以逾越分際。華人向來講究「情、理、法」,凡事將人情放在最前面,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即使是人情之常,也是不被允許的,何況不合理的事。家屬如果覺得對方「禮數不夠」,自己於理、於法有據,大可訴諸法律尋求解決,如果不是,而是只憑個人感覺便要求對方做不合宜的舉措,被拒絕也在意料之中,因此而不惜與對方發生衝突,企圖以暴力逼迫對方屈服,於理於法都站不住腳,最後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對亡者而言,更是讓他身後更為難堪,殊為不值。

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婚喪喜慶人倫之常,都有一定的禮儀規範,大家依禮而行,有禮有節,敦倫盡分,才能保持社會人群的和諧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