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會改革」不該玩成「國會革命」

││成為國會第一大黨的中國國民黨希望揮刀痛宰由民進黨執掌的行政單位,忘了依循台灣的體制,國會連監察權都沒有。

獲得國會多數的國民黨,在立法院長選出後大喊國會改革,黨團宣稱要推動「國會特偵組」、「擴大立委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立院院長副院長選舉記名投票」及「要求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等,引發輿論大譁。其中除「院長副院長選舉記名投票」屬國會自治,無可厚非;「總統至立院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外;其餘均涉及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議題,除非進行修憲或制憲,以「國會改革」之名輕率為之,難脫政治鬥爭之嫌。

憲政制度固然可以調整,但若在修憲或制憲前改變憲政制度本質,形同毀憲亂政,後果不堪設想。稍具憲政常識者都瞭解,我國既非內閣制,也不是總統制;因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猶如總統的幕僚長,而非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亦非傳統的雙首長制。因此,在現行體制下,除明文規定部分獨立機關之人事須經由國會同意外,行政院長和部會首長的任免都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國民黨所提的「國會調查權」及「國會特偵組」均師法美國。唯總統制下的美國國會聽證調查權,係用在立法職權行使的必要,而不是用來刑事的追訴上。其立法、監督、調查及人事同意權聽證會等,的確可以讓拒絕或虛偽聽證者,處以藐視國會罪;但美國國會並沒有質詢制度,對比台灣雖然沒有聽證制度,但立委都能透過質詢直接監督官員。將美國制度嫁接到台灣,根本違反憲政原理。

儘管司法院大法官二十年前就作出五八五號解釋,認定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但五八五號解釋亦指摘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國會調查權在大法官五八五號解釋後,立法院國會調查權之修法或立法,歷經國民兩黨完全執政的年代,無法落實,就是因為其內容涉及行政特權、監察院調查權及司法獨立權,修法上有實質面的困難,恐使立法院變成國會怪獸,造成憲政危機。簡單說,國會調查權只是國會議員對行政機關人員實施質詢權所衍生的輔助性權力,與司法官的犯罪偵查權及審判權,本質完全不同。在立法院內成「特偵組」,顯然違悖五八五號解釋。

做為一個立法委員應該認知,除非制憲或修憲,國會無權變更憲政體制。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至少有兩位具法律背景與素養者,但從其記者會發言中可見,該兩位立委,非但無法發揮其專長,反而與其他立委沆瀣一氣,將國會改革玩成國會革命。不難嗅出爾等將以國會制衡權,興風作浪,扯政府後腿,使官員動輒得咎,被羞辱清算,逼下台,使政府一事難成。

天下大亂,造就在野黨形勢大好,是藍白的共同期待。但提醒國民黨不要高興得太早,輪流執政已是台灣民主政治的常態,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小心那天丟了國會多數,或拿回執政權,回力鏢傷害自己的例子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