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死刑釋憲符合國際潮流與台灣民意

││全球已經有接近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但台灣主流民意反對廢死,憲法法庭的釋憲剛好符合民意且跟得上國際潮流。

死刑釋憲案一直是台灣近半年來的焦點話題,廢死或維持死刑,在台灣國內是兩個極端的主張。王信福等三十七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於二○二二年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二四年一月,憲法法庭公告受理死刑釋憲案。歷經九個多月的審查,憲法法庭於九月二十日宣判釋憲結果: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

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是什麼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死刑仍符合憲法的精神,但未來會更謹慎判定,且適用範圍變得更局限,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

大法官雖然做出死刑合憲的解釋,但實際上大法官訂出八個標準,讓死刑更難定讞。大法官訂出八個標準不是要阻礙死刑定讞,而是更嚴謹地看待生命。畢竟生命逝去是不可逆的事情。八個標準之一,大法官認定現行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仍合憲;但若要針對以上四項罪名做出死刑判決,並須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個要件,才能定讞。釋憲解釋不僅符合台灣民意,以同樣保有死刑的美國來對照,亦符合國際潮流。

美國雖有死刑制度,但並不輕易定讞或執行。一九七二年,美國就開始進行死刑量刑程序的改革,一九五○年,美國擬定一套模範刑法典,於一九六二年會員大會通過之後對外公布定案。整部法典,只有殺人罪的被告才能被判處死刑。過去,美國聯邦政府曾一度於一九八○年代「廢除聯邦死刑」,直到雷根政府時代於一九八八年國會通過《反毒法案》後,聯邦死刑才又重新恢復。然而由於時代的變遷,美國民意對於死刑的態度,也因死刑誤判、司法制度的歧視瑕疵、與維持死刑的附帶成本過高,立場逐漸開始鬆動。因此從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九年為止,美國總共只執行過三次聯邦死刑。二○一九年,美國司法部長巴爾(Willaim Barr)宣布處決五名聯邦死刑定讞的重刑犯,社會雖無重大抗議聲浪出現,但支持死刑的民意逐漸下降。

死刑議題在各國皆有激烈的討論,目前全球已經有接近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國家 包括:阿富汗、伊朗、古巴、印度、中國、索馬利亞、新加坡、日本、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但仍維持死刑的,只有日本、美國跟台灣。台灣此次釋憲,雖然保有死刑,但有增加八項標準來限縮死刑的定讞,不但符合國際潮流,也符合台灣的多數民意。畢竟,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適用範圍和程序應更加嚴謹,以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