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荒謬的「藐視立法院罪」可以休矣!

││依藍白營規劃,立委擁有類司法權及類監察權,可以壓迫行政官員及一般百姓,自己又不被監督,成為有牌照的流氓。

日前立法院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國民黨立委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有關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資料,同時該黨立委為讓這項權力更為徹底,亦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接受質詢做虛偽陳述者將處刑責與罰金。這種有違憲疑慮的入罪化法律,卻在藍白黨團強勢推動下,沒有逐條討論的機會,迅即一讀通過而被送往委員會。因此,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以「荒謬」評價該法,並提醒在台外商密切追蹤該案可能造成的投資風險,吾人對此不可不慎!

首先,我國憲法是五權分立,並不是歐美日等國的三權分立,因此立法院沒有調查權,調查權歸屬於監察院,如果立法院想要調查權,應該要修憲把監察院廢掉,而不是用修法方式偷渡。但在修憲困難的現況下,我國以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有調查權,不過只有「文件調閱權」和舉行「公聽會」的權力。這次藍白立委以增加立法院監督能力為由,將「文件調閱權」改為「調查權」,明定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要求公、私機關得以提供檔案、帳冊等資料,並得舉行較「公聽會」更為嚴格的「聽證會」。問題是這些立委僅主張擴張調查權,但卻未有相應嚴格的自律機制,將私人企業納入「調查權」範圍,有侵害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的可能,而沒有約束的聽證會恐淪為私設刑堂,難怪連外商都深為憂慮。

其次,吾人當然支持國會改革,但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對民間和行政官員若有不實陳述最多處行政法的「罰鍰」,這次藍白立委針對出席聽證者、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逞口舌之快和反質詢的行為,將其加重至《刑法》的「罪」的層次,此舉已明顯違反憲法,更何況該草案中對於藐視國會由誰判定、犯罪的要件都沒規定。這種法律如果通過,任何可能觸怒立委的行為,都將可能因此受到懲罰,等於立法委員順勢自行擴權。

再者,該法立法理由都引用美國「藐視國會罪」,但卻刻意忽略美國「正當法律程序」與「大陪審團」制衡的民主要求。美國對於議員自律要求和倫理規範非常多,嚴重時可將議員逐出國會,倫理委員會可對議員罰款、道歉、停權、限制出席會議、公開譴責甚至褫奪國會議員身份。更何況美國藐視國會罪並非國會決議就成立,若有藐視國會情事需移送司法部,由公民隨機選任組成的「大陪審團」把關,並制衡國會的判斷。目前藍白版「藐視國會罪」只見擴權,刻意忽略自律要求、倫理規範及制衡的民主要求,不僅有違憲疑慮,更不符民主與法治精神。

更值得憂慮的是,在缺乏自律的情況下若訂定「藐視立法院罪」,不但接受詢問時若不出席或不講話就可能被課以藐視立法院罪,且適用範圍還擴及企業和私人,難保不會有不肖立委藉機勒索,甚或造成重要營業秘密或國家關鍵核心技術外洩,如此將影響台灣民主政治運作,衝擊國際對台投資,嚴重傷害台灣經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