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評析調查權

調查權可分為司法調查、監察調查、行政調查等,依現行體制,立法院只能擁有其內部的行政調查,不該有其他調查權。

前立委林濁水在節目《下班瀚你聊》中表示,多數民眾還是支持國會改革,批評民進黨昨是今非大開民主倒車,更直言沒有調查權就不是民主國家。林濁水直言,國會調查權在全世界民主國家都有,可以說沒有國會調查權就不是民主國家。林濁水認為,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指國會調查權將造成「國會獨大」,這並不是事實,美國有完善的聽證、調查權,但從歷史來看總統卻是越來越強勢,可見國會職權完善和憲政體系穩定運作並沒有直接關係。

林濁水是退步了,政壇上認同他是政府體制方面的專家,可是現在卻說出外行話,或許因為他目前不喜歡民進黨,很自然覺得民進黨做的就是錯。林濁水表示民進黨昨是今非,以前在野時,民進黨的確主張國會要有調查權,甚至於主張總統要到立法院做施政報告並備詢,因為修憲後最高行政首長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長。從事政治評論的人應該有自主的認識,不宜認定哪一個政黨做的必定是對的,民進黨當年在野時的確爭過國會調查權,甚至於主張總統應被詢,它乃是台灣的畸形現象,在野黨都會對執政黨施壓,從事政治評論者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見解,該討論的是國會該不該有調查權,不是哪一個政黨爭過調查權。

林濁水舉美國為例,他有沒有想過美國有的調查權,台灣也完全具備,只是兩國的憲政體制不同,將監察權放在不同的單位,調查權當然也放在不同的單位。美國的監察權放在國會,所以國會擁有調查權,台灣的監察權在監察院,所以監察院擁有調查權,沒有監察權的單位要調查權做甚麼?難道是用來耍權威。在野黨若希望國會擁有調查權,只有廢監察院,像一般正常民主國家將監察權放在國會,只是目前已不可能修憲,要改變憲政體制只有制憲。不知藍營是否願意與綠營合作,大家一起制憲?

調查權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司法調查,調查違法事件。司法首重證據,缺乏有效證據就不能定其罪,所以必須擁有調查權,才能搜尋有效證據。第二類為監察調查,公務人員雖然沒有違法,但其失職一樣會造成國家或人民受到傷害。監察與司法不同,不需要明確的證據,是一種政治審判,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彈劾、糾舉,糾正等,但必須調查後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失職。第三類為行政調查,公務人員失職問題雖然由監察權來追究其責任,然而各單位本身也可以懲處,其過程是組成懲處的權責單位(如人評會),經過調查後評定當事人是否失職,以決定如何懲處。

台灣的憲政體制,國會沒有調查權是因為依循現行憲政體制,國會沒有監察權,若希望國會有調查權,只有重新制憲,將監察權回歸國會,因為台灣已不可能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