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推動臺灣中華仲裁協會設立業務機構

▲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公室29日上午舉行第4場福建省貫徹落實《意見》系列新聞發布會。(葉美青攝)
▲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公室29日上午舉行第4場福建省貫徹落實《意見》系列新聞發布會。(葉美青攝)

【記者 葉美青/福建福州 報導】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公室29日上午舉行第4場福建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系列新聞發布會,省台辦副主任陳志勇、省司法廳副廳長柯南木、省衛健委副主任張國安、漳州市副市長馬濤濤等人出席。

省台辦副主任陳志勇介紹了福建省貫徹落實中央《意見》情況併發布第三批政策措施。中央《意見》發佈一年來,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社會融合、經濟融合、情感融合、全域融合等方面取得了一批階段性成果。

柯南木表示:一、《辦法》出臺後,臺灣中華仲裁協會表達了到廈門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的意願,我們與臺灣中華仲裁協會進行了初步的溝通聯繫。今年7月,臺灣中華仲裁協會來廈門參訪交流,就設立業務機構事宜進行了座談會商。9月,臺灣中華仲裁協會與廈門仲裁委員會、廈門市律師協會簽訂業務交流備忘錄,在廈門設立了聯絡中心。同時,福建也將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其他民商事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我們也將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辦法》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業務範圍。臺灣地區民商事仲裁機構可以就商事、海事、知識產權、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涉港澳臺和涉外仲裁業務。 二是明確了設立條件。申請設立業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禁止性規定,具備4個條件,提交6項證明材料。 三是規定了監管職責。省司法廳負責受理業務機構的設立登記,對仲裁機構開展涉港澳臺和涉外仲裁業務活動進行管理服務。四是規定了法律責任。主要包含仲裁業務機構應當予以註銷的3種情形和不予註銷的4種情形。

三、 中央《意見》支持加強兩岸仲裁機構交流合作,允許臺灣民商事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港澳臺和涉外仲裁業務。省司法廳制定出臺了《臺灣地區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積極推動兩岸仲裁機構交流合作,支持臺灣仲裁機構業務拓展。

▲新聞發布會現場。(葉美青攝)

此次新聞發佈會展示了福建省在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方面的積極努力和顯著成效,為進一步推動閩臺交流合作注入了新動力。

▲發佈會現場。(葉美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