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過彎未減速撞死婦人 判刑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苗栗縣一名王姓禮儀師駕車前往醫院協助接送大體途中,過彎時未減速而撞上對向來車,造成一死一傷。最高法院今天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王男8月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禮儀師民國105年2月9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前往頭份市一家醫院協助接大體,途經苗栗縣造橋鄉台13甲線公路8.4公里彎道處時,因未減速而闖入對向車道,撞上一部自用小客車。

遭撞的自小客車由王姓男子駕駛並搭載妻子,車禍後王妻傷重送醫不治,王男身受多傷急救。王姓禮儀師肇事後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的員警自首。

最高法院認為,汽車行經設有彎道標誌的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王姓禮儀師貿然在設有彎道標誌的路段急駛,致車輛失控衝入來車道,應負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也認為,王姓禮儀師坦承案發當時準備前往醫院接大體,車上也放有屍袋和往生被,可見王姓禮儀師以禮儀師工作為主要業務,並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反覆協助接送大體,應負業務過失之責。

判決書指出,王姓禮儀師坦承犯行,但犯罪所生的危險及損害重大,又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不宜宣告緩刑,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決,全案定讞。(編輯:陳怡璇/陳清芳)1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