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遺贈、法院拍賣等常見4大雷區

依照未上市櫃股票不同性質及取得方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整理出4項常見問題樣態,提供民眾參考。(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全民瘋投資,除了上市櫃股票,民眾還有未上市櫃股票一途可供選擇,不過依照該等股票不同性質及取得方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整理出4項常見問題樣態提供參考,國稅局提醒,部分投資人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提醒民眾注意。 

私人直接買賣未上市股票,需徵證交稅、由買方繳納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只要買賣有價證券,如果並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對方,證交稅的代徵人為買方,由買方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3‰代徵,並在代徵次日填好「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老王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給小張,每股成交價格20元,若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 

也就是老王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小張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不過,若是民眾直接轉讓的是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時,因這類股票非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但也別忘了,雖然免徵證交稅,這類交易所得必須回歸到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來課稅,無法適用證所稅停徵。 

簡而言之,民眾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若是,則要繳納證交稅;若否,交易所得要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來課徵所得稅。 

遺贈、法院拍賣等方式取得股票,各有雷區

而隨著取得未上市櫃股票的方式不同,也有需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民眾若是以繼承或贈與取得股票,非屬交易行為,也免徵證交稅,但國稅局提醒,應該於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行辦理股票移轉登記。另外,若是從法院拍賣取得的,依證交稅條例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最後,國稅局表示,要留意繳納方式及期限,買方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是不代收的,並且若未在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國稅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可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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