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供水利使用 大法官:應予補償

私有土地要無償提供水利使用,憲法法庭罕見判決應給予補償,但聲請人無法獲得司法救濟機會。圖為2021年水利會全國自救會到司法院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私有土地要無償提供水利使用,憲法法庭罕見判決應給予補償,但聲請人無法獲得司法救濟機會。圖為2021年水利會全國自救會到司法院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蘇姓民眾等7人的土地被做為提供水利使用,依現行法令須「照舊使用」,致使他們的私人土地供農田水利會無償使用,為此聲請釋憲,法官楊昱辰也提聲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12日判決農田水利會須給予徵收補償。

這件釋憲判決非常特別,沒有宣告法條違憲或合憲,也沒有讓聲請釋憲人可以獲得司法救濟機會,聲請再審或請求徵收,是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逾半年後,罕見的憲法裁判。

1970年增訂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的土地,應照舊使用;雲林農田水利會因此在一家公司的土地上,興建溝渠等水利設施,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水利設施歸還土地。

承審法官楊昱辰認為,該公司本可對土地使用受益,或買賣以享有交換價值,但農田水利會在該土地上設置水利設施,依現行法令,水利會不用協議承租、償購或徵收方式,卻可無限期使用該公司土地不用付費,侵害人民財產權。

楊昱辰主張,現行法規沒有要求農田水利會考量私有土地供作水利使用的原因,原提供為水利使用的土地,目前是否仍有供水利使用的事實,及有無繼續供水利使用的價值,卻一律照舊使用,逾越必要程度。人民不能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已逾土地所有人應盡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而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農田水利會應合理補償。

蘇姓民眾等7人因土地遭嘉南農田水利會作為埤湖使用數十年,因無法對土地為一般用途的使用收益,且未獲任何合理補償,提行政訴訟請求補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提供水利使用的土地如果是屬人民所有,水利會沒有租用、價購,因其已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的補償,並在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合理期間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署長蔡昇甫表示,2020年通過的農田水利法已訂定每年提撥價款,辦理承租或用地取得用地,「補償完全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