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解散剩餘財產 只能充公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3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明確規範私校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只能捐給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或是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台灣近年受到少子女化衝擊,許多大專招生情況慘澹,但退場、轉型校數卻不多,其中一項原因是私校經營者擔心校產被「充公」,希望能多少收回一些,因而咬牙苦撐。但包括高教工會等教育團體,則主張私人興學的公益性質,堅決反對校產落入私人口袋。
雙方拉鋸多時,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正式確定私校剩餘財產需回歸公有。
教育部次長姚立德今天在行政院會後受訪指出,過去會有爭議,在於「私立學校法」第74條寫到,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可依3款順序辦理,包括「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給其他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歸屬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姚立德表示,退場條例在行政院討論時,文化部長鄭麗君等官員曾對此提出建議,擔心私校法第74條會有「私相收授」的疑慮,應在退場條例釐清。
姚立德說,今天送出行政院院會的版本,確定私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不適用私校法第74條規定,剩餘財產只有兩個去處,一是歸屬於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一是捐給所在地縣市政府。
姚立德認為,此舉可確保私人興學的公共性。「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將送到立法院審議,爭取在這個會期通過。1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