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 禁以高價做為宿舍
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許可制上路施行已滿一年,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且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私法人,今年新修正規定對以宿舍用途取得住宅房屋審查嚴謹,增加以成屋為原則、禁止以高價住宅做為宿舍、每月員工人數應達五人以上,籲請取得住宅房屋應符合規範用途,避免炒作。
地政局表示,受理申請常見錯誤態樣主要為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者,不適用許可辦法,亦有申請買受房屋用途為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經營者,其營業項目無不動產租賃業,未符合規定故不予許可。統計至今年八月核准取得南市住宅房屋共計一二五筆建物,申請後已完成登記總戶數共四十八筆,其中包含宿舍廿八筆,供居住使用出租經營七筆,合建或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十二筆,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一筆。
地政局長陳淑美也提醒,依內政部今年最新修正的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用途為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者,以成屋為限,如未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則不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