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一審宣判 軍官吳宗憲重判10年4月

國安局少校吳宗憲遭依以《貪汙治罪條例》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重判10年4月,褫奪公權10年。(本刊資料照)
國安局少校吳宗憲遭依以《貪汙治罪條例》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重判10年4月,褫奪公權10年。(本刊資料照)

台北地院審理私菸案,今(11日)一審宣判,14被告均有罪,共買9,793條私菸,逃稅818萬餘元,國安局少校吳宗憲遭依以《貪汙治罪條例》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重判10年4月,褫奪公權10年;張恒嘉10年2月,褫奪公權10年;華航人員部分,空品處副總邱彰信涉逃稅罪判刑2年8月、協理于堯2年6月、員工陳穎彥2年、組長黃川禎5年4月;均可上訴,逃稅818萬餘元為不法所得,由吳宗憲等8被告追繳沒收。

判決指出,歷來總統出訪專案訪團成員經主管單位准予國賓禮遇通關後,訪團成員出入境即得以車輛進出機坪接送,且所攜行李於機邊免驗放行,華航公司就專機免稅菸品銷售作業,早於2016年3月間久安專案便有將免稅菸品從保稅倉庫拖至專機旁,以混入訪團成員行李,再由總統府侍衛室用以載運團體裝備及訪團行李的車輛載運出關之前例。

在這次總統專機出訪前,被告華航人員黃川禎在2019年6月間將此次專機免稅菸品價目表提供予被告國安局吳宗憲,吳宗憲即將價目表發放予總統府侍衛室各單位及其親友,並指示被告劉尊彰負責統整駕駛班的訂單及收款,再由訂菸者向被告吳宗憲登記預購菸品。

被告華航人員黃川禎得悉吳宗憲擬以配有機場通行證公務車輛載運菸品出關,不僅提醒機邊交付菸品作業應在較遠處上貨才不會有人注意,更建議取貨時可用卡車擋住掩人耳目、上貨速度要快,且允諾替被告吳宗憲按耐地勤作業,告知其載運菸品之車輛有通行證,出關不會為海關檢查,並代吳宗憲下訂預購菸品。

華航組長黃川禎的主管即被告邱彰信、于堯知道這次菸品訂購情形後,仍同意依黃川禎規劃將已訂購9,200條菸品置於保稅倉庫不上機,並於專機上裝載菸品800條,以達免稅菸品銷售最大化。

專機出訪後,被告陳穎彥即依被告黃川禎所示於2019年7月19日至保稅倉庫監督未上機184箱菸品的打櫃,被告張恒嘉則向特勤中心調借2輛公務車,2019年7月22日專機返國當日,被告張恒嘉先分配在機場的駕駛班勤務,被告陳穎彥則依被告張恒嘉指示於B9國賓門交付上開菸品,嗣被告吳宗憲等8人未向海關申報,即將該等菸品連同機上購得部分共9,797條(其中9,793條涉逃稅)以置有通行證的3輛公用貨車載運駛出C3管制門,隨即為臺北關查扣,總計逃漏關稅、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共818萬9,639元。

法官認為,吳宗憲等人犯行明確,吳的學長張恒嘉擔任先前專機出訪行程的承辦人時,即向購菸者表示「華航應該是俗稱黑的」;後來吳宗憲亦多次向購菸者及被告黃川禎提到「低調」、「有高度風險」,並向被告張恒嘉告知「回去之後放置菸品之處所要上鎖」,可證明被告明知這樣的買菸方式不合法,卻明知故犯。

刑責最重的是國案局少校吳宗憲、張恒嘉、劉尊彰、黃柏維、潘秉忠、張家維、葉信宏、李君偉等8人均涉貪汙罪,吳遭判10年4月,張10年2月;劉尊彰7年,褫奪公權7年;黃柏維、潘秉忠、葉信宏、李君偉各6年4月,均褫奪公權6年;張家維6年2月,褫奪公權6年。

華航人員邱彰信、于堯、陳穎彥涉逃漏稅捐罪,邱彰信處有期徒刑2年8月;于堯處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陳穎彥處有期徒刑2年;黃川禎幫助犯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5年;被告林志建、劉品纖共同犯逃漏稅捐罪,林志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萬元;劉品纖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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