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免驚! 房東要求簽「願自行遷離」無效 不得列租約

圖片翻攝 林楚茵臉書/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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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內政部與金管會發文,要求房客簽「願自行遷離」承諾書,確定違反消保法第12條,房客可以主張此條款無效,未來,也正在研議將這項規定納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

日前立委接獲陳情,房客發現房東打算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要求房客簽「願自行遷離」承諾書,若之後房東還不出房貸,銀行要抵押房子時,房客必須無條件搬家。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日前在內政委員會,曾經為此質詢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簽訂「願自行遷離」承諾書是否合理,當時花敬群直言「相當不妥」,並承諾跟金管會研議相關措施,以確保承租人權益,而在今天有了好消息。

林楚茵強調,自己也曾是租屋族,非常了解在無法擁有屬於自己的住處前,租屋是個不得不的選擇,在這時候,若是還要擔心被迫簽訂 自願放棄權益承諾書,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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