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遇到張淑晶 房客一天都沒住要賠8萬7

張淑晶提告阮姓房客勝訴,獲賠8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翻攝網路)
張淑晶提告阮姓房客勝訴,獲賠8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翻攝網路)

設籍彰化的一名阮姓女子,去年7月以每月12,500元向張淑晶承租房間,入住當天因目睹其他房客不良行為,報案後才得知房東就是曾引發爭議登上新聞版面的張淑晶,決定不租,並交還房卡。但事後遭張淑經提告求償11萬,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房客應賠償8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

阮姓女子透過租屋網站向登記為牛姓先生的房東承租,但接電話的是張淑晶,雙方從接洽到實際看房皆以手機聯繫,連2019年7月1日要入住看房,都是透過手機指示拿到房卡。

阮女表示,有先詢問張淑晶是否有空房,但張女一直要她到現場看,入住時發現該房有其他房客入住,張女聲稱該房間租約已到期,待房客退租即可入住,請張女先住另外2間空房。

當時阮女依指示匯款了14,400元(包括一個月租金和1,900元的房卡費),先將行李放進房間就外出辦事。但當天晚上返回時,撞見一名男姓房客持鐵棒敲擊另一名房客的門,與房東保證只有女性房客的說法顯然有出入,也讓她嚇得表示不租,要求退還租金,張女不同意,表示房客衝突報警即可。直到報案後,阮女才得知對方就是張淑晶。

阮女因為忘記拿房卡,欲取回行李怕被刁難,因此佯稱同意承租,要求免收重設房卡的500元,順利取回行李後隨即離開。事後遭張淑晶提告求償11萬,阮女主張雙方未簽立書面租約,她實際上也未入住,認為租約並不成立。

張淑晶則表示,阮女當天即入住,外出時說忘了帶房卡,本應再收取500元的房卡設定費,但阮女保證會租滿一年,隔天匯了25,000元,因此沒再收房卡設定費,以遠端設定房卡,由祕書轉交房卡,但阮女隔天沒匯押金,也沒交還卡片,而且沒有合法終止租約,導致她也沒辦法再將房間轉租別人。此外,阮女還投訴媒體,造成張的名譽損失,本應求償一年租金15萬元,但張只求償11萬,但要求阮女刊登四大報道歉。

彰化地方法院調閱兩人LINE的對話紀錄發現,阮女於2019年7月1日表明要承租,庭訊時也透露有詢問房東是否可以養寵物,口頭上同意要租1年,足以可見雙方對於承租的標的物、租賃期間一年和租金等租賃契約的必要點都達成共識,可認定達到租賃合意。

此外,阮、張兩人租賃關係於2019年7月1日生效,租賃期間應至2020年6月30日,但阮女自去年7月2日凌晨取走行李後就再也沒有跟房東聯繫,也未解除或停止租約,認定雙方租賃關係仍有效,從去年7月至提到的今年2月共8個月,可求償租金為10萬,扣掉阮女已付的租金,要再賠87,500元給張淑晶。至於侵害名譽權部分,法官認為阮女向媒體陳述的內容並非全然無據,因此免於登報道歉。

2013年起,張淑晶被踢爆以套房出租、簽約設局等方式坑殺房客,發生糾紛後就要求違約金,不給錢就提告,遭檢方介入調查,光是新北市部分,去年4月新北地院認定共78人受害,依違反詐欺罪,判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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