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南市提醒新簽租賃契約全面適用

內政部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制於今年七月中旬上路,未來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而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電費收取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臺南市政府地政特別提醒,今年七月十五日起所簽訂的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市長黃偉哲表示,房東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房客超收電費即屬違法,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則可加重處罰;市民遇違法情形可向地政局檢舉,如為租屋相關糾紛,可向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市府會加強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

地政局長陳淑美指出,租屋電費新制新制規定有二大重點,一是電費計收標準,其次是租屋電費資訊,可使租屋電費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爭議,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而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陳淑美強調,近年學生因租屋衍生安全及糾紛問題愈來愈多,地政局推出「百年樹人·地政領航」計畫,各地政事務所主動至高中職、大專院校辦講座宣導校外租屋安全、簽約注意事項、糾紛解決管道,提升學生對租賃權益相關意識,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