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7/15上路 房東違規超收最高罰30萬元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院已於昨(3)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根據新制規定,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用電度數計算者,電費收取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房東違規超收電費最高罰30萬元。

地政司報告說明,這次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包括: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公共設施電費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

董建宏強調,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訂租約,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緩;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提醒房東勿以身試法。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並預告租屋電費新制7/15上路。(圖由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