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計程車依法採購 新北:若廠商苛刻勞工一律嚴懲嚴辦

《圖說》板橋車站<a class="link " href="https://tw.news.yahoo.com/tag/計程車" data-i13n="sec:content-canvas;subsec:anchor_text;elm:context_link" data-ylk="slk:計程車;sec:content-canvas;subsec:anchor_text;elm:context_link;itc:0">計程車</a>招呼站排班情形。 〈交通局資料照片〉
《圖說》板橋車站計程車招呼站排班情形。 〈交通局資料照片〉

【民眾網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今〈2〉日針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指控計程車業者剝削司機一事,提出嚴正聲明,市府相當重視勞工權益,絕對會和勞工朋友站在一起,對於任何壓榨剝削的不法情事,市府秉持零容忍之態度嚴正執法,若違法情節屬實,依法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嚴懲不貸。

新北市秘書處表示,此案是對於市府各機關同仁因有洽公需求而公務車不敷使用時提供,招標方式自109年開始即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以簡化各機關採購流程、提升採購效率,市府依法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標,並無不法事宜。

秘書處強調,本案年度契約,均載明要求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扣款金額轉嫁勞工或不利勞工作為,如有廠商將折扣部分車資轉嫁由駕駛吸收等情形,得將相關資料向當地政府計程車業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訴,並依相關法令裁處,新北市政府絕對秉持勿枉勿縱的態度。

勞工局補充表示,計程車司機多為靠行的自營作業者,與計程車業者間為承攬關係,可根據業者所計給的報酬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派遣,業者並不能強迫司機承接業務;若司機為受僱駕駛,不管業者提供市府的優惠措施為何,仍必須依原契約照給司機工資,否則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至100萬罰鍰。

秘書處進一步解釋,若司機為受僱駕駛,不管業者提供市府的優惠措施為何,仍必須依業者與駕駛間之原契約約定給付司機工資,且業者若有任何違反勞動法令規定情事,只要駕駛提出具體事證,經查證屬實,將立即通知相關機關予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