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全面清查重購退還土增稅案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六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如查有戶籍遷出、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或營業等情形,將會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二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民眾小屋換大屋居住的經濟負擔,惟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依法應列管五年。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列管期間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若因故須辦理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七二六九六九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