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企業不能列所得性質 貨物稅退稅款 應列成本減項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購買節能家電或汰舊換新汽機車、大型車可獲得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企業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減項,不能列為所得性質,以免遭國稅局查核更正。

依我國貨物稅條例第11條、12條規定,企業購買節能家電可減徵貨物稅500元~2千元;汰舊換新汽機車可獲得4千元(機車)、5萬元(汽車)退稅款。而汰舊換新老舊大貨車,可獲貨物稅退稅款最高為40萬元。

據財政部統計,老舊大貨車汰舊換新減稅優惠自2019年6月中上路,截至2020年底,累計減免1.9萬輛、46億元稅額,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止。

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為2016年1月上路,截至2020年底,已減免277萬輛、450億元稅額,期限至2026年1月7日。

至於節能家電減免貨物稅為2019年6月中上路,截至2020年底,減稅案件數約266萬件、減稅金額為45億元,期限到2023年6月14日。

但官員提醒,如果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節能家電或適用汰舊換新車輛等優惠,其退稅款屬於「成本費用減項」。

在實務上,依所得稅法第52條,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獲得貨物稅退稅款後,應從資產成本減除後帳面金額再計提折舊。不過官員指出,如果該貨物是以費用列帳,則退稅款需列為申請年度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8月報廢舊車並以345萬元購買符合退稅資格的新大貨車一輛,可獲得大貨車退稅40萬元,耐用年數五年,預估殘值為30萬元。

依會計記帳規範,新的大客車帳面成本為305萬元,記載方式為購入成本345萬元減除40萬元退稅款,若預估殘值30萬元試算每年折舊金額,等於每年折舊為55萬元。但今年A公司使用大貨車期間僅五個月(8月~12月),因此提列折舊費用為229,167元(55萬元*5/12)。(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