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滅絶:一項嚴厲指控的來源、法律依據與歷史案例

盧旺達大屠殺遇難者的照片在基加利大屠殺博物館陳列。
盧旺達大屠殺遇難者的照片在基加利大屠殺博物館陳列。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裁定,盧旺達塔巴鎮的胡圖族領導人讓•保羅•阿卡耶蘇犯有種族滅絶罪和反人類罪。

美國國務院在特朗普政府任期最後一天(1月19日)宣佈,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人進行的大規模鎮壓,是種族滅絶和反人類罪行。這是迄今為止針對中國治疆政策最嚴厲的譴責。

「種族滅絶」一詞常讓人想到二戰中納粹德國大規模屠殺猶太人,而該詞被用於指稱中國政府對待新疆維吾爾族人的行為,引發了巨大爭議。

在美國國務院之後,加拿大議會和荷蘭議會分別在2月23日和25日通過動議,稱中國正在對維吾爾人實施「種族滅絶」。一些立法者還呼籲國際奧委會,將2022年冬奧會移出北京。與此同時,還有西方議員以侵犯人權和強迫勞動為由,呼籲各國抵制新疆棉花、番茄等產品。

活動人士和聯合國人權專家說,至少100萬穆斯林被關押在新疆西部偏遠地區的難民營裏,並指責中國使用酷刑、強迫勞動和節育的方式對待維吾爾族人。

中國一直否認新疆存在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2月19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回應有關提問時說,所謂新疆「種族滅絶」、「強迫勞動」等說法是徹頭徹尾的世紀謊言。華春瑩反問說,「過去40年,新疆維吾爾族人口增長了1倍以上,他們見過這樣的『種族滅絶』嗎?」

由新疆問題引發的學術爭議仍存在爭議。《經濟學人》(Economist)在一篇文章標題中直截了當地稱,「用『種族滅絶』形容中國對維吾爾族人造成的恐懼是錯誤的」。該文在發表後遭到一些學者批評。

「種族滅絶」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判定種族滅絶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歷史上又有哪些被認定的案例?

學術爭議

2017年,一名婦女在斯雷布雷尼察附近的波托卡裏紀念中心悼念親人
2017年,一名婦女在斯雷布雷尼察附近的波托卡裏紀念中心悼念親人。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將1995年發生在這裏的大屠殺判定為種族滅絶。

英文「種族滅絶」(genocide)一詞,由古希臘文「人種、部落」(genos)和拉丁文「殺戮」(cide)組成。

《經濟學人》2月13日的文章這樣解釋該詞:「就像『他殺』意味著殺死一個人,『自殺』意味著殺死自己一樣,『種族滅絶』意味著殺死一個民族。」

該報道的作者以詞源為依據,認為他殺、自殺、種族滅絶這三個詞(homicide、suicide、genocide)都以『-cide』為結尾,因而判斷他們的涵義也都是從詞源中引申出來。

美國著名的中國法研究專家、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撰文批評上述對種族滅絶的定義是「詞源學謬誤」,即認為一個單詞的真正含義來自它的詞源學。他反駁說,「一個詞匯的含義是相關語言社區在使用中賦予的。」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總監海倫娜·肯尼迪(Helena Kennedy)和幾位關注人權的律師及機構也聯合發文表達批評。他們說,「種族滅絶不是一個應當輕易使用的詞,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應當使用這個詞。」

肯尼迪等人認為,美國國務院對中國政府實施「種族滅絶」的批評並非空穴來風,而是經過了數月研究形成,信守了跨黨派的承諾。

他們寫道,「理想情況下,針對維吾爾人的種族滅絶指控會由國際法院、法庭,或專門建立的聯合國調查機制進行審議,但鑒於中國在聯合國的強大地位,這項工作並未完成,而且不太可能發生。但這並不妨礙各國作出自己的決定。」

聯合國公約

以上多位專家認為,種族滅絶並不僅僅意味著通過大規模屠殺來毀滅一個群體。

根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破壞一個群體可能有多種方式。目前已經有超過1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公約,包括中國。

該公約稱,種族滅絶是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也是有史以來,殃禍人類最為慘烈的罪行。公約的第二條將種族滅絶定義為,蓄意摧毀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 致使其成員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致摧毀其成員的生命;

  • 強制實施旨在防止該團體內生育的措施;

  • 強行將其後代轉移至另一團體。

肯尼迪等人指出,針對新疆維吾爾人的案例,許多行為包含在公約的定義之內,比如身體虐待、性暴力;設置集中營、強迫勞動;強制節育、墮胎等。

Myanmar State Counsellor Aung San Suu Kyi (C) appear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at the Peace Palace in The Hague, Netherlands, 10 December 2019.
昂山素季曾於2019年在荷蘭海牙國際法院出庭,否認有關緬甸軍隊對羅興亞人進行種族清洗的指控。

「種族滅絶」一詞的來歷

「種族滅絶」一詞是猶太人波蘭人律師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創造的。萊姆金親眼目睹了大屠殺的恐怖,除了一位兄弟,他所有的家庭成員都被殺害。他發起運動,要讓種族滅絶在國際法下被認定為犯罪。

1948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了《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該公約於1951年1月生效。

郭丹青指出,該公約並不是直接採用一個已經存在的詞匯,而是對該詞添加了自己的解釋。從公約的第一份草案開始,「種族滅絶」一詞的含義就超越了實際殺戮。

判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判定種族滅絶罪行是否成立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施暴方是否「蓄意」做出摧毀一個民族、種族、種族或宗教群體的行為。而要判斷某種罪行是蓄意為之有相當大的難度。

該公約還指出,僅擁有破壞文化及分散群體的意圖不足以定罪。

如何在法律上證明中國鎮壓新疆維吾爾族人的行為是種族滅絶,成為另一個爭議。

美國雜誌《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2月19日在一份獨家報道中,引述三位前任及現任美國官員稱,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認定,中國對新疆維吾爾族人實施的大規模監禁和強迫勞動是反人類罪行,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種族滅絶。

《外交政策》的報道稱,美國國務院律師的謹慎結論不等於判斷新疆沒有發生種族滅絶,但反映了要在司法上證明種族滅絶十分困難。該報道提醒,在沒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情況下使用種族滅絶一詞會帶來政治化風險,並且可能削弱該詞原本所指的力度。

歷史上的「種族滅絶」之爭

關於如何定義種族滅絶,也導致了對20世紀到底發生過幾次種族滅絶的分歧。有人說只發生過一次,即有六百多萬猶太人遇害的納粹大屠殺。

但也有人表示,歷史上還發生過至少兩次種族滅絶:1915年至1920年期間,奧斯曼土耳其人大規模屠殺亞美尼亞人,而土耳其人否認這一指控;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裁定1998年裁定,1994年在盧旺達,80萬圖西族人和胡圖族人死於種族滅絶。

另外,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將1995年發生在波斯尼亞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殺判定為種族滅絶。

一個穆斯林女孩的父親在斯雷布雷尼察屠殺中遇害。
一個穆斯林女孩的父親在斯雷布雷尼察屠殺中遇害。

還有人列舉了一長串他們認為的種族滅絶事件,包括1932年發生在蘇聯的烏克蘭饑荒、1975年印度尼西亞入侵東帝汶以及20世紀70年代在柬埔寨發生的紅色高棉殺戮。 但這些民間說法都沒有經過國際法庭的審理認定。

到了21世紀,國際刑事法庭針對1959年至2004年發生在蘇丹達爾富爾(Darfur)的殺戮,指控蘇丹前總統巴希爾(Omar al-Bashir)犯下種族滅絶罪,並在2009年發佈通緝令。

2016年3月,美國稱,所謂的伊斯蘭國正在伊拉克和敘利亞對基督徒、雅茲迪人和什葉派少數民族進行種族滅絶。2014年,該聖戰組織在敘利亞和伊拉克佔領了大片領土,並因其被視為反對者的殘暴行為而臭名昭著。

法律認定程序

《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付諸法律,最早發生在對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進行的國際審判中。

1998年9月,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裁定,盧旺達塔巴鎮的胡圖族領導人讓·保羅·阿卡耶蘇(Jean Paul Akayesu)犯有種族滅絶罪和反人類罪,這在當時被認為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2004年,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拓寬了種族滅絶的定義。

塞爾維亞武裝部隊指揮官克爾斯蒂奇(Radislav Krstic)被該法庭裁定犯有種族滅絶罪,他被指在1995年7月發生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中殺害了7000多名穆斯林。

克爾斯蒂奇對該罪名提起上訴,稱這一數字「太微不足道」,不可能是種族滅絶。但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論點。

2019年,塞族前領導人卡拉季奇(Radovan Karadzic)的上訴被駁回,他被判犯有種族滅絶罪等,刑罰為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