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依法將高虹安停職停薪未違憲 內政部曝理由

高虹安(左)遭地院判刑後又被內政部停止市長職務。(圖: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左)遭地院判刑後又被內政部停止市長職務。(圖: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26日遭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內政部也在同一天停止她的市長職務。隨即遭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質疑,高虹安的停職根本就是「竹篙逗菜刀」,因為她並不是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內政部怎麼可以停止她的新竹市長職務?痛批內政部的行徑已經明顯違反憲法所明訂的「保障人民工作權」。不過內政部今(29)日則回應表示,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上列出的自由權利,如果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需,「得以法律限制之」,內政部並未違憲。

內政部強調,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和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果涉案後還能繼續執行職務,恐怕對於地方政務的推動將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的規定。這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也並無違背。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的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明確規範: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時,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此外,「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範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停職,是考量到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儘管尚未判決確定,但已經影響到國家及人民對他的信任,如果繼續執行職務,恐怕會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在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考量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暫時沒有因為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顧慮,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內政部強調這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的要件。(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