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在國外遭同事騷擾 立委籲主管機關明確解釋

空服員在國外遭同事言語性騷擾,是否因發生地點而無法可管?引發爭議。(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空服員在國外遭同事言語性騷擾,是否因發生地點而無法可管?引發爭議。(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有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在外站過境時遭到同公司機師的言語性騷擾,不過被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事發在國外」,而無法開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立委今天(6日)表示,「行政罰法」有空間可以認定「性騷擾行為的結果」是發生在國內,並且依此開罰。立委也要求主管機關對於這種法律灰色地帶,應該做出更明確的解釋。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表示,2名空服員去年10月過境荷蘭外站時,遭同公司、同機組的台灣機師言語性騷擾,事發後航空公司性騷擾申訴委員會做出「性騷擾行為成立」的決議,但案件通報桃園市政府卻被認為發生在國外,台灣的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無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開罰1到20萬元。

張書元抨擊,這是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讓加害者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政府應該給空服員一個交代,不能因工作的特性成為法律孤兒,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工會副秘書長葉瑾瑜則認為,根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的規定,可以認定性騷擾行為造成的不良結果,是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以此對加害人開罰,不應該以發生地在國外而有所不同。葉瑾瑜說,性騷擾防治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該說明清楚,當國人在國外對其他國人性騷擾,是否就能逃過法律責任?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說,桃園市政府應該全盤考量行為發生的時機、事後造成的結果,並且針對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給勞工更全面的保障。

王婉諭並指出,衛福部應該針對這起案件所凸顯的法律灰色地帶,思考如何解決;同時,勞動部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責機關,也應思考如何對公司內部性騷擾行為懲戒措施的裁處,提供可供參考的基準。(李人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