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防制區劃分標準加嚴 新北、中彰投嘉5縣市改列三級管制區

環境部今日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配合今(2024)年9月底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的判定方式,來加大污染管制力道,包含提高濃度要求,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符合標準區域的「二級防制區」,取代了過去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因加嚴空污標準,過去懸浮微粒(PM10)平均標準由50µg/m3,加嚴為30µg/m3;日平均標準則由100 µg/m3,加嚴為75 µg/m3,加上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因此PM10未符合標準的區域除了原先6個縣市——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金門縣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此次再新增5個縣市,包含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

另外,被列為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亦即未符合標準的區域則維持14個縣市;臭氧(O3)部分則除了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為二級防制區之外,其他縣市仍被列為三級防制區。

對於未符合標準區域的三級防制區,環境部指出,將與地方環保局共同實施更嚴格的管制措施,包含新設力的污染源將採取最佳且可行的控制技術,既存的污染源則進行污染削減,並讓縣市政府加強防制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污染源,以此降低PM10的污染,也會對工業排放以及交通污染所產生的PM2.5及O3前驅物進行更嚴格的管制。

不過,因三級防制區的空污費費率較高,因此環境部也表示,將在污染管制方面投入更多資源,促使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以此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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