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校洩密給共諜判17年 副指揮官無罪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空軍官校副指揮官葛季賢、中校樓文卿涉間諜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30)日宣判,葛男因受不正訊問及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樓男則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涉及機密文書,依陸海空軍刑法判刑17年,褫奪公權11年。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樓文卿於2009年7月至2015年任職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擔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間諜劉男(空軍中校官階退役)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涉及機密文書,從事間諜活動以獲取報酬。

更二審指出,樓男於調訊及第一次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有通訊監聽譯文、入出境紀錄、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及扣案美金現鈔等證據,足以補強樓男於調訊自白真實性。而敵人間諜所刺探、收集有關軍事情報,究竟有無利用價值,或是否得利、給予對價等,均非法律所著重之重點;又現役軍人依憲法既負有保國衛民使命,而與國防、軍事安全或利益有關。

高院表示,軍人將所持有、接觸或知悉之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軍中公務資訊,交付於敵人間諜使用,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故意,均有利於敵人,縱使所交付的情報並非依國家機密法核定等級之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仍無礙於成立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

快新聞/空軍中校洩密給共諜判17年 副指揮官無罪
快新聞/空軍中校洩密給共諜判17年 副指揮官無罪

量刑方面,高院說明,樓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同法第20條「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不過樓男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行為涉犯3罪名,依法3罪中從重依「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處斷,考量本案所涉內部文書價值較低,且樓男收取報酬金額不高,情前尚屬輕微,再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判17年徒刑、褫奪公權11年,扣案犯罪所得美金4000元,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

另外,高院指出,同案被告葛季賢,任職於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長期間,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將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的會議資料,交予共諜劉男,此部分因調查局國安工作站調查員涉脅迫、詐欺等不正訊問,以及檢察官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犯行,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根據《中央社》報導,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據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葛男及樓男。

檢方查出,葛男於2010年2月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予劉男,由劉男隔月攜往中國地區轉交中共官員;樓男於同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某軍事機密文件,分3次交予劉男,由劉男攜往中國地區轉交中共官員。

北檢起訴2人,經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高院審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今天宣判。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空軍中校洩密給共諜判17年 副指揮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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