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產假從8周延長為12周 生2胎產假工資1.2倍

台灣面臨少子化威脅,立委提案修法勞動基準法,提出延長產假天數、增訂有薪流產假;以及年資未滿6個月勞工之產假工資按比例計給、生二胎等工資乘以1.2倍等修法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進行審查。勞動部長何佩珊表示,勞基法規定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係由雇主負擔,以上提案將造成雇主負擔增加,恐造成婦女受到隱性的就業歧視,而影響其工作權益,建議委員再加評估。

在延長產假部分,委員萬美玲等人提案延長產假從8星期延長為12星期。勞動部說明,112年辦理「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在最近1年有申請產假之受調者中,認為目前產假期間8周已足夠者將近44%,認為產假周數不足夠者為56%。而國內事業單位多數為中小型或微型企業,將產假日數再加延長,對於事業單位之人力調度及運作仍有負擔,是否間接影響僱用育齡女性之意願,亦應併作考量。

增訂有薪流產假部分,立委委員許宇甄等人提案增訂1星期及5日流產假,由雇主給薪。勞動部回應,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明定「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之女性勞工,可請1星期或5日之產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亦可改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雇主不得因勞工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說,立委增訂有薪流產假之提議立意良善,增加之薪資費用整體雖有限,對於個別小型、微型企業仍有相當負擔,為避免婦女受到隱性的就業歧視,影響其工作權益,建議審慎評估。

立委萬美玲等人所提分娩第2胎(含)以上之女性勞工,工資以1.2倍發給;若年資未滿6個月者,工資以7成發給。而加發之2成工資,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助。

勞動部回應,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而勞動基準法所定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之規定,目的係為保障勞工在產假期間能維持其經濟生活。立委提案要求雇主對於分娩2胎(含)以上的勞工應加發工資一節,已溢脫工資之本質。縱使定明雇主得向政府申請補助,是否妥適仍須考量,建議慎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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