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簡東明涉賄 判刑5年半

中國時報【潘建志╱屏東報導】 原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賄選案,經屏東地方法院近15個月審理,12日宣判,簡東明因違法選罷法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外該案共起訴162人,只有4人獲判無罪。對於這樣的結果,簡東明表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到底證明清白。 檢方調查,去年初立委選舉期間,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及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以工作費名義,將每人1500元至3000元不等現金,發放給鄉內有投票權選民,涉嫌替簡買票。 檢方認為簡東明涉嫌重大,去年3月間依選罷法,一口氣起訴了162人,包括簡東明、馬昭明、王榮儀、簡的兒子簡英偉,及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選民所收到的現金是賄款,而非工作費,簡東明又為此案主謀,是有計畫、有組織性買票,因此依選罷法判5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 檢方起訴的被告中,只有4名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其餘158人被判處最輕3個月徒刑、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到最重4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不等。 簡東明聞訊後表示,一定會上訴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強調這些發放的現金都是工作費,並非賄選,過去他參加過大大小小選舉都是如此,從沒改變過。 簡的妻子戴錦花也因涉及丈夫賄選案,一度被台中地檢署聲押獲准,案件目前仍在台中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