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質詢總統?美女律師提3點:不符恐違憲

▲美女律師城紫菁針對各黨團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提醒必須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圖/城紫菁提供)
▲美女律師城紫菁針對各黨團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提醒必須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圖/城紫菁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藍綠白提出國會改革法案,內容差異甚具,引發爭議未止,由於民進黨團杯葛、提出朝野協商,因此法案審查進入1個月的冷凍期,未來不排除再度點燃立院烽火。對此,美女律師城紫菁針對各黨團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提醒必須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城紫菁表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刑法之藐視國會罪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黨均提出國會改革之具體條文及修正目的。其中,有關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包含其組成方式、對象、範圍、事項、文件以及違反時效果,也出現在各黨所提出修正草案中。

城紫菁指出,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該號解釋是針對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所作出解釋。解釋文提及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賦予立法職權,得享有一定調查權,此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對象或事項,必須有所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以及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涉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適當尊重。

另外,於具體案件中,對於是否屬於上開事項之判斷如有爭議,應循合理途徑協商解決或立法明定相關要件或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目的、委任調查範圍、受委任人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規定,並藉以為監督基礎。各該法律規定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就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城紫菁表示,自各黨所提國會改革修正草案中,就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修法緣由,均審酌585號解釋意旨。其調查權本質,是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之立法職權所為「必要」、「輔助性權力」,行使對象、事項除須限縮於「立法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亦須排除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及一定情形行政特權。

依立法院調查權本質觀之,是為行使立法職權而設,於必要情形下所賦予之輔助性權力,倘所調查之事項非與立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亦非屬必要時,或者針對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及一定情形之行政特權,依585號解釋意旨,應循合理途徑協商解決,或立法明定相關要件或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但修正草案只有呈現當受要求提供調閱機關、公務人員、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若拒絕提供時罰緩規定,及事後救濟司法途徑,但就事前是否有合理途徑可供協商解決,並未提出相關說明。再者,依照585號解釋,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以制定特別法方式立法。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所稱特別法立法形式,有待商榷。

城紫菁也說,有關藐視國會罪修正目的,修正理由因近來屢屢發生有官員刻意迴避備詢及說明義務,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更甚以反質詢等,逃避監督的情形。然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的特色,出席人員受質詢及說明時,縱有虛答、避重就輕、反質詢行為而實質影響監督情事,所受處罰是否除以刑法制裁手段外而無其他方式處置。況參此次修正條文觀之,所出席受質詢人員,不以行政官員為限,其修正理由與修正條文能否相互呼應、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仍有考究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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