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集體收賄案》徐永明沒辦事未拿一毛錢 因「飾詞狡辯」重判7年4月

涉貪證詞曝光!徐永明密會太流前董座。(圖/翻攝臉書/徐永明)
涉貪證詞曝光!徐永明密會太流前董座。(圖/翻攝臉書/徐永明)

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立委集體收賄案今天判決結果出爐,其中時代力量前主席徐永明時任立委,在整起案件過程中,不僅一毛錢都沒拿到,也沒有替李恒隆辦事,卻遭依貪汙罪重判刑7年4月。因檢警查出雙方有所約定,雖未履行約定,檢方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將徐永明起訴,徐否認貪污堅稱是「拒絕李恒隆捐贈政治獻金」,但法官不採信其說詞,認定雙方有對價關係,且徐「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刑。

2020年爆發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今作出判決。(圖/中天新聞)
2020年爆發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今作出判決。(圖/中天新聞)

判決書指出,徐永明2019年時任立委,涉透過友人吳世昌牽線,答應協助在東吳大學舉行《公司法》修法公聽會,藉此幫太流前董座李恒隆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代價是李恒隆以「政治獻金」名義行賄200萬。三人見面時吳對李說,「選舉到了,時代力量是小黨,小黨選舉很辛苦,請李先生幫忙募款。」李說:「應該的、應該的。」

雙方達成共識,徐表示願意以自己名義合辦公聽會,也會發文請經濟部官員參加,結果徐答應做的事都沒做到,只有借用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出席當天公聽會發言5分鐘。由於公聽會成效不佳,徐永明也沒按先前約定履行承諾,李恒隆想跟他見面談「議價空間」,並且進一步確認合作關係之後才願意付款,雙方多次聯繫,李恒隆誤認徐永明「不願收受政治獻金」,也因此沒付錢。

案件審理時,徐永明與吳世昌都否認有期約賄賂之情事,強調根本沒有對價關係,但法官認為雙方見面討論辦理公聽會當天,中間人吳世昌就對李恒隆提到募款一事,明顯是期約收賄。根據通聯譯文與雙方對話記錄,吳世昌曾與郭克銘談到政治獻金付款進度,郭用「催促」、「差勁」、「談定」等詞語。

根據譯文,徐永明曾問吳世昌「李恒隆那?」吳回「我再來催」,證明雙方約定的事具有對價關係,但徐在審理過程始終否認有貪汙犯行,還辯稱拒絕李恒隆的政治獻金,對於「李恒隆那?」這句話是詢問李恒隆的朋友有沒有要捐贈政治獻金」,並非索取賄款意思。但法官對此說詞不與採信,且認為徐「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重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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