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身心障礙勞工 應提早50歲退休

【台灣醒報記者徐唯寧台北報導】身心障礙者不只應該有工作機會,更應該有提早退休的權利。立委楊麗環今早(19日)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希望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透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讓身心障礙勞工朋友能夠合法提早在50歲退休。勞委會回應表示,日前已研擬修法,未來在一定條件下的身心障礙者,可提前領取一次退休金。 楊麗環表示,由於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較短,能否達到60歲年齡領取退休年金,或是領取年金給付的的平均年數較一般人少,不無疑問,因而形成變相的「身心障礙者繳保費給非身心障礙者領取年金」的不平等現象。 台北大學社工系教授林昭吟於公聽會指出,若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由35至40歲開始,因其已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45至50歲,身體狀況已走下坡;50至54歲,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 與會的殘障聯盟針對身心障礙者老化議題也提出多項訴求,包括衛生署應建立基礎研究資料,進行平均餘命調查及了解可能導致提前老化的原因,積極減低危害因素。 其次,內政部應考量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的狀況,提供相關的服務,維持障礙者的自主生活能力,並修正國民年金法,調整身心障礙者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 楊麗環表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必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增列年資滿15年,年滿50歲者,可直接申請退休。 勞委會則回應表示,勞工保險部份,涉及身心障礙者類別不同,將結合失能判定、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評估機制,兼顧其他被保險人給付的公平合理與財務等影響審慎研議。 關於修法部分,已研修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增訂身心障礙者,領取或符合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失能年金給付、國民年金法所定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可以提前領取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