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地制法 彰化、雲林、基隆、竹市可望增1席山地原住民議員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山地鄉外,新增非六都縣市山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可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施行後,預估下屆彰化縣、雲林縣、基隆市及新竹市將可增加1位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以及提供縣市因人口減少而議員名額驟減解方。

現行《地制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者,應選出原住民議員名額;非六都縣市部份,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的縣市議員名額,而山地原住民議員的應選名額產生條件是規定有「山地鄉」者,而非以人數為依據。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地制法》第33條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縣議員名額;市及無山地鄉之縣,有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無山地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並調整計算縣市議員席次人口級距,從原本縣市80萬人以下,放寬改為扣除原住民人口在70萬人以下,非原住民議員的名額不得超過43人等規定。本次修法施行後,預估下屆彰化縣、雲林縣、基隆市及新竹市將可增加1位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以及提供縣市因人口減少而議員名額驟減解方。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目前縣市已有平地原住民議員保障,這次修法增加無山地鄉縣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保障規定,也使縣市與直轄市對原住民議員的保障方式一致,更完整保障原住民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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