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營業人逾時上傳電子發票資訊 最重可罰1萬5000元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營業人若沒有在規定期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可以罰1萬5000元
營業人若沒有在規定期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可以罰1萬5000元

立法院院會今(15) 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者最高處1萬5000元罰鍰,若屆期沒有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處1500元以上1萬5000 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此外,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表示,修法完成後,將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此外,也可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有利記帳業者得透過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的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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